「烟台市福山区检察院」切记履约要诚信,分期付款买车时( 二 )


因袁某系违约方 , A租车公司取回车辆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利的正当合法行为 , A租车公司要求袁某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支付违约 , 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 , 本院予以支持 。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解除原告袁某与被告A租车公司签订的《车辆销售协议》;
三、原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A租车公司违约金12690元 。
「烟台市福山区检察院」切记履约要诚信,分期付款买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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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福山区检察院」切记履约要诚信,分期付款买车时】有话说
车辆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买卖合同 , 消费者通过支付较低比例的车辆价款即取得了新车的使用权 , 故相应地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分期款项以保证车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 消费者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分期款项的 , 车辆所有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车辆 , 并要求消费者赔偿车辆二次出售时的合理贬值损失 。
在分期付款买卖时消费者应注意量力而行 , 综合考虑自身财力和往后的偿还风险 , 如期履约 , 避免引发纠纷 ,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来源:鼓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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