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欠债,且婚前婚后都有,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离婚后需要共同偿还吗

谢邀·· 讲这句话又装逼又了不起的样子呢协议离婚的意思就是对方同意咯?对方同意离婚了·那关于债务承担的事情··米娜桑可以商量着来·商量商量有什么好处不用我说了吧···无论商量出什么结果都是阔以的··即使约定全部债务就一个人承担··OK!本来离婚就没有一定非得上法院去嘛··BUT!!上法院有一个好处··能够拿到判决书or调解书··介个东西呢有一个非常强大的保护----强制执行力·什么玩意儿?这么说吧··题主和老公自个儿捣鼓着协议书·牵着手到民政局把婚给离了··但素!!万一他要是反悔了·不干了···题主还是得上法院起个诉··让他履行协议···大家是不能直接拿着自个儿签的协议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SO,上法院调解离婚,拿份儿调解书阔以杜绝上面的情况。也不是说自己签的协议就没约束力啦,只是这个力不是MAX的··没有我萌法院的强制保护而已。最关键去民政局太便宜了··10来块工本费+打车费or公交··总共几十块解决烦恼~~~要是上法院的话···超过一定数额还得按标的百分比收费····相比之下··实在是不经济··PS:couple自己做的债务约定是不能对抗无辜的第三人----债权人(讨债的那个人)。那这样约定不是P都没用,话不是这么讲的。他向你要钱,你不阔以拒绝。付完了找你老公要去。一环一环来嘛,你看苍天饶过谁。题主的车子君 and 小店桑···属于你自己··法条君说啦··婚前的永远是自己的··共同的债用共同的钱来还,要是不够了,大家再商量。至于商量的结果会不会用到题主的车子君or小店桑,那就看操作了。如果和老公谈不下债务的承担方式··米娜桑就闹到了法院··要求法官大人来处理处理。首先呢,题主是没在借条上签字的,这个至少证明了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什么玩意儿?用词有点高冷了,意思就是题主并没有想一起借钱。这有什么用呢,有的地方认定似不似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举债的合意是要审的。但也不是说证明了这个就完美了哦,关键还在夫妻共同生活里。这个就有点不好办了··题主要想证明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件事··真的不是很容易。而且各地的法院可能标准也不大统一·法官大人在这种问题上的自由裁量空间还是比较大的·而且看题主表述,感觉老公君并没有藏私也不是故意举债骗银的。这不能说赚钱就享受收益,赔钱了就不管死活了吧,这个三观不正哈。另外老公君在婚前借的那些钱,证明责任到不在题主身上。那个讨债的要是来找题主要money的话,他就得证明这个money是老公君借来投入建设幸福家庭生活的。题主还提到baby的问题,baby跟着麻麻的几率相当大,毕竟还在哺乳期嘛,男人又没有天然哺乳工具。这个离婚官司吧,一定牵扯到感情或者孩子,所以每次都是年度大剧。所以呢,法官大人在处理财产的时候就必须要考虑考虑人文关怀,还有其中情感纠葛。如果最后真的认定了那些钱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官大人看在孩子要跟着麻麻,麻麻又辣么幸苦,这些债务的大头也应该不会轮到麻麻身上的。河蟹世界,法官大人的宗旨在于平息怒气and不平,尽量让大家和平分手。PS:鉴于题主的离婚理由上文没有提到,不过也不要紧。感觉肯定不会是家暴那些凶残的法定离婚原因。这样的话,对方要不同意离婚,那你萌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是插羽而归的。建议题主第一次起诉的时候不要把债务or财产分割的诉求写上,这样只是白白浪费钱,婚都离不掉,处理个P的财产。当然,老公君要同意的话,万事大吉。题主就阔以回去洗洗碎了。看完赞我!!!这里是最酷炫钉子户的法条君~~(懒得全部看的就看加粗黑体部分哟)《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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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证明且法官也认为“你不知情+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就不用担2、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向法官举证第1项的两个事儿,二是法官对一些事情的定性,比如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入股是否属于为共同生活所用(个人看法偏向于属于共同,不知道入股和入股在法律上是否属于为共同生活所用是两回事,前者靠举证,后者靠举证、分析、解释)3、陪嫁汽车不赔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被认定为你婚前个人财产、二是认定借款不属于共同债务,其中将车认定为是你个人财产的可能性较大(但也有法官整体考虑之后认定为属于共同财产的可能)4、建议找律师处理,一是不知道要准备那些证据以及“证据”是否达标,二是因为第2、3项中的定性都没有绝对不变的参照标准,律师可以找出对你有利的法理依据或判例,对法官分析和解释后,可以增加法官作出对你有利的定性和判决结果的几率5、离婚协议可百度或私信(建议律师帮你拟,很多细节中可能一个词改变整个意思)6、离婚协议中可以写上“XX债务及利息由XX(对方)全部承担”,这样不论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最终你都不用担,而且替对方还了债也可以找对方要(若打官司认定为共同债务+未达成财产协议=你还了一半之后不能找对方要)7、帮你邀个打离婚诉讼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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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不能证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夫妻连带债务;(2):婚前财产不得清偿共同债务;(3):离婚协议可以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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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看到具体材料和了解有关事实细节的情况下,真不能给到您一个准确的答案。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举债,如另一方能举证证明所借之债并未用作夫妻共同生活的,不承担偿还责任。法律依据附后,可参考。女方婚前的车,为女方个人财产,与男方无关,无需被拿来偿还男方的个人债务。女方婚前的实体店,也为女方个人财产,但如婚后男方参与经营管理的,在男方参与之后的盈利部分,为夫妻共同所有,男方有权要求分割。离婚协议的问题,实操性太强,没有细致的标准。协议框架是婚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的分配这几个方面。建议当地找个律师帮忙写,速战速决。附: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答复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t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t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t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t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t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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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怎么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双方可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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