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赔]青岛太平洋产险以鉴定不符二审上诉减赔 法院不予采纳
半岛网3月27日讯 首次开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称青岛太平洋产险)并未提出评估程序和评估结论错误的证据,法院判其赔付 。然而,青岛太平洋产险二审上诉,认为鉴定机构鉴定的金额与实际损失不相符合,应减少赔付 。因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定维持原判 。
【[减赔]青岛太平洋产险以鉴定不符二审上诉减赔 法院不予采纳】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示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刘某为鲁B×××××号车在太平洋保险青岛公司投保车损险(限额249446元)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7月8日至2019年7月7日 。2019年2月14日,刘福春驾驶鲁B×××××号车沿九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树相撞,致车受损,刘福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鲁B×××××号车经施救,刘某支付施救费1000元 。对于鲁B×××××号车的损失,荣达欣盛(青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调查评估报告》评估鉴定,车辆损失金额为105895元 。
半岛网了解到,《鉴定调查评估报告》是根据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的申请,由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荣达欣盛(青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的价值鉴定,一审中,太平洋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并未提出评估程序和评估结论错误的证据 。青岛太平洋产险关于鉴定结论不能确认车辆损失价值及未提交维修发票而不予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采信 。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太平洋保险青岛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一审判决,青岛太平洋产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赔偿金106895元 。
青岛太平洋产险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 。其认为,鉴定机构鉴定的金额与实际损失不相符合,故应当在鉴定报告的基础上扣除20000元,按照85895元予以赔偿车辆损失,而且一、二审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应由刘某承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最终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维持原判,即青岛太平洋产险赔付刘某106895元,且承担一审、二审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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