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以下幼儿托育指导意见■上海出台3岁以下幼儿托育指导意见,录像资料需保留30天

5月2日消息,4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指出: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建立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托育机构主出入口、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30天以上。
以下为《意见》部分内文,经多知网删减整理。
主要目标方面:
构建多形式、广参与的托育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引导本市托育服务市场发展,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提供符合适龄幼儿家庭多样化需求的托育服务。
主要任务方面:
鼓励有条件的区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本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G/TJ08-45)规定,落实托班的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公益性托儿所扩大服务对象的覆盖面,努力缓解本市入托的供需矛盾。
以多种方式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托育服务。
引导支持举办者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为社区居民、单位职工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托育服务。在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如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且房屋产权清晰、房屋性质不变更的,举办者可以试点结合住宅配套服务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幼儿托育设施。
各类托育机构可根据本市2-3岁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托育服务。
1.引导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凡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鼓励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托育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鼓励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托育服务,满足园区内、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托育需求。
2.鼓励挖掘社区资源满足托育服务需求。在各区政府的指导下,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挖掘社区空余场地资源,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托育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具体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承接公益性托育服务。通过返聘教育、卫生计生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对社区内适龄幼儿家长等带养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3.引导和支持托育服务市场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通过提供专业培训、支持规模经营等方式促进托育服务市场发展。引导和培育相关食品企业根据幼儿不同的成长阶段,提供不同的预包装幼儿食品等配套服务。
加强托育机构标准建设方面:
按照专业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并就选址、功能、供餐、安全、班级规模、人员配置等提出具体要求。
1.选址要求。托育机构选址应以保障安全为先,远离污染源。托育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360m2(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m2),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m2。户外场地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机构,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m2。托育机构应尽可能为幼儿提供户外活动场地。
2.功能要求。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的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含生活区与游戏活动区)、综合活动室等。计时制托育机构的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生活区与游戏活动区。托育机构的服务用房包括保健观察室、晨检处、洗涤消毒用房等。全日制托育机构的附属用房包括厨房、储藏室等;半日制、计时制托育机构的附属用房包括配餐间、储藏室等。不提供点心的计时制托育机构可无配餐间。
3.供餐要求。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应设不低于30m2的厨房,其加工场所和备餐间分别不低于23m2和7m2。不自行加工但提供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需向有提供中小学餐饮服务资质的企业购买供餐服务,并设不低于8m2的配餐间。用餐人数超过50人的,执行本市食品经营许可中关于托幼机构食堂要求。半日制和计时制托育机构提供点心的、企事业单位自办托育点且其用餐由本单位食堂提供的,应设不低于8m2的配餐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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