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文亮事件看“程序正义”兼答网友

从李文亮事件看“程序正义”兼答网友。从李文亮事件看“程序正义”兼答网友
从李文亮事件看“程序正义”兼答网友。文/俗士
前几天(3月20日)写了一篇《从抓捕艾希曼看“程序正义”》的文章并与网友做了互动讨论 , 因为后来帖子被锁定无法再回复网友了 , 觉得有些话还需要说说透就决定再写一篇 。 先引述几个网友的跟帖:1.网友nxwolflee跟帖说:“立论有问题 , 结论自然错误;楼主需要的更新立场和视角 , 否则 , 你可以推论出凌迟也是很好刑罚的结论~”(第34楼)2.网友随风晚鍾说:“ 2020/3/22 14:38:59的原帖: 楼主错了 , 辛普森案是国内执法 , 艾希曼案是国际执法 。 假如国际上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 阿根廷自然要配合以色列抓捕艾希曼 , 以色列必然要公正执法 , 也就没必要秘密抓捕了 。 ”(第129楼)3.我回复随风晚鍾说:“抓捕艾希曼是以色列根据自己的法律执行的 , 如果是执行国际法 , 那首先应该与阿根廷司法部门合作 。 再说那时候还没有被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吧 。 你这么说倒是提醒我了一件事:按当时的情况 , 以色列并没有抓捕艾希曼的权力 , 他应该是阿根廷公民 。 再说艾希曼的罪行是在以色列还没建国的时候实施的 , 地点是在德国、波兰等地 。 这都是以色列抓捕艾希曼的合法性问题的反证 。 ”(第144楼)4.接下来网友zhang004回复我说:“认错吧!硬撑是没用的 。 现在只是对某一事件认知问题 。 不然 , 成了思想问题 , 麻烦了”(第154楼)说实在 , 我真不知道立论哪里错了 , 唯一感到不足的 , 是写的时候是一时来了灵感将程序正义与抓捕艾希曼联系到一起 , 就写了起来……由于仅凭记忆只依稀记得汉娜·阿伦特曾提到抓捕艾希曼的合法性问题 , 连艾希曼被捕时是否是阿根廷公民都记不清了 。 后来为了回复网友 , 我搜索到了一篇论文《浅论抓捕艾希曼事件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 才知道对于抓捕艾希曼的合法性问题不仅引起了以色列和阿根廷两国之间的外交纠纷 , ——直到还曾引起过世界上法理学界的大讨论 。 也就是说 , 我讨论的抓捕艾希曼与程序正义的问题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决非网友说的“立论有问题” 。 说实在的 , 在我看过这篇论文后非常高兴 , 甚至有点骄傲之感 , 觉得自己这些年思考的各种问题是值得的 , 有的不仅触及到其所在领域的重大关切 , 自己的观点还与主流观点一致 。 以下引用该论文的摘要以飨读者:“以色列政府秘密抓捕艾希曼侵犯了阿根廷主权 , 面对这种道德上可以证成而违反法律的行为如何进行选择 , 成为当代法理学界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 。 这个难题似乎难以做出较为合适的回答 , 但通过结合时代主流价值观的选择倾向 , 以及结合具体案例背后所隐藏的当事人意图 , 即可针对该案做出一个较为合适的选择 。 笔者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来阐明在艾希曼一案中 , 与实现惩治战犯以实现正义相比维护法律秩序更有意义 。 ”其实 , 只要稍微想一下就能得出正确结论——正义是与自由、平等一样的人类最根本、最核心的价值 , 而程序正义是从正义派生出的服务于正义的一种原则(价值) , 所以不可能超越正义本身 。 我认为:人类在思想最深的幽暗处隐藏的是深刻的悖论 , 这使得人类不可能有绝对真理可以依从 , 如自由和平等、自由与秩序等 。 但像正义和程序正义这种带有从属关系的价值一定是以核心价值为主 , 派生价值为次 。 我不赞成 , 也理解不了那种认为程序正义比正义(实质正义)重要的观点 , 觉得那是舍本逐末 。 其实 , 现成的例子就有 , 在我看来:李文亮挺身而出就是对程序正义说“不” 。 按《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 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 ”的规定 , 他正确的做法是向附近防疫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 , 而不是通过某种渠道将疫情泄露出去 。 从现在披露的信息可以断定:李文亮要是按规定报告 , 结果就是泥牛入海 。 ——被誉为疫情上报第一人张继先上报疫情的结果就是证明 。 2020年3月23日附件一、《从抓捕艾希曼看“程序正义”》http://m.kdnet.net/topic-13639100.html附件二、《浅论抓捕艾希曼事件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http://m.doc.xuehai.net/b7de9fedbd020114a9df73c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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