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如何划定禁食范围仍有争议

今年3月3日 , 是第7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 。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 , 引起了人们对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关注 , 也让这一天受到更多关注 。为更好保护野生动物 , 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 , 2月24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两周之后 , 广东率先采取修法行动 ,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进行全面修订 。 3月9日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4种禁食类型 , 与决定划定的禁食范围一致 , 还提高了对违法食用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了解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 , 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认为 ,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 , 再次让人们看到了滥食野生动物的代价 , 也暴露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些不足 , 对此 , 需要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时 , 完善立法宗旨 , 进一步明确野生动物的内涵 , 加强对野生动物食用、交易、利用的管控 , 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供法治保障 。如何调整立法目的成为焦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与野生动物内涵 , 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内容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规定 ,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 , 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制定本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 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周洪宇建议 , 进一步完善立法宗旨 , 在第一条规定中增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一立法目的 。周洪宇认为 , 应当进一步扩展野生动物的内涵 , 只要是野外生长的都应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制范围 。 因此 , 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野生动物 , 是指野外生长、非人工繁育的陆生动物和水生动物 。 国家注重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 ”“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调整需要慎重考虑 , 我认为 , ‘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尊重生命伦理’等内容 , 不宜加入到立法宗旨中 , 这些内容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不能承受之重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姚魏说 。姚魏指出 , 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意图、结构和内容看 , 该法着眼于“单纯保护”和“保护性利用”两个方面 , 增加“尊重生命伦理”等立法目的和相关条文 , 会使得法条的协调难度增大 , 毕竟上述几个立法目的在入法过程中可能有冲突 , “例如 , 禁食某些不具有保护价值且数量泛滥的野生动物 , 尽管符合保障公众健康的目的 , 但未必吻合生态平衡的目的” 。“因此 , 最好的办法是维持现状 , 根据‘名实相符’的原则分别立法 , 在执法过程中再根据不同场景适用适当的法律 。 ”姚魏说 。如何划定禁食范围仍有争议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 决定划定了禁食范围——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 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什么样的动物能吃 , 是人们关心的话题 。“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 , 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 家畜家禽也可以食用 。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孙煜华说 。决定明确 ,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 属于家畜家禽 , 适用畜牧法的规定 。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孙煜华说 , 决定采取以禽畜遗传资源目录为标准的正面清单管理 , 扩大家畜家禽的范围 , 这对目录的设置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 事实上 , 家畜家禽的范围再扩大 , 也不能囊括所有可安全利用的野生动物 , 比如不属于家畜家禽的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 , 更不能囊括事实上安全利用多年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如梅花鹿) 。“对于这一内容 , 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明确要求 , 尽快出台配套的细则 , 将禽畜遗传资源目录扩充为安全驯养动物目录 。 这个目录不仅包括可以安全食用的动物 , 还包括可以作为其他用途如宠物业、皮草业的动物 。 同时 ,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野生动物种群的濒危程度、检疫风险、生物资源保密等因素 , 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 。 ”孙煜华说 。如何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划定禁食范围 , 是专家热议的焦点 。周洪宇指出 , 十几年前的“非典”和此次的新冠肺炎疫情 , 都是因为滥食野生动物引发 , 没有需求就没有供给 , 因此应将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范围扩展到所有的野生动物 。 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修改为 ,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禁止为食用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姚魏则认为 , 虽然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必定会减少动物传染病毒给人类的几率 , 但是一概禁食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 比如丧失人为调整生态系统的手段 , 更为严重的是使得合法的野生动物养殖户财产利益受损 。 其实 , 部分野生动物因具备成熟的养殖技术和检疫技术 , 可不被纳入禁食范围 , 要防止以“一刀切”的方式解决当下问题 。“就当前确定的立法计划来说 ,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的内容 , 不宜平移进入野生动物保护法 。 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时可以呼应决定的内容 , 修改野生动物的定义 , 重新评估处罚的措施和力度 , 在适当的地方增加指引性规定 。 ”姚魏说 。对销售者作出更加严厉处罚专家认为 , 为实现“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味陋习”效果的最大化 , 不仅要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加大处罚力度 , 还要同步修改其他相关法律 , 建立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协同机制 。在加大处罚力度方面 , 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探索 。对于违法食用行为 , 征求意见稿新设处罚规定 , 要求包括对食用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对组织食用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比现行条例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 。孙煜华认为 , 对于违反规定的销售者 , 要作出更加严厉的处罚 , 由于销售者为组织食用者 , 故而其相对于食用者而言 , 责任更重一些 , 罚款的额度更高一些 。 对于食用而引发传染病的 , 由于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 , 应通过刑法的修订增设相关罪名 。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 , 建立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协同机制 , 同样重要 。姚魏建议 , 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 , 同步修改其他相关法律 , 由此使得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既有分工又相互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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