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3.21”事故安评人员被追刑责之疑惑( 二 )

响水“3.21”事故安评人员被追刑责之疑惑

三、复产综合性安全评价报告属于“证明文件”吗?安全评价是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需要 , 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 , 得出评价结论的活动 。 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三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评价可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做 。 比如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依法要进行安全评价 。其中 , 《安全生产法》中涉及的安全评价就是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涉及的则是安全现状评价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包含上述安评报告在内的资料后 , 依据法定条件做出相应的行政审查、行政许可决定 。以上安全评价业务均系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 , 属于“经济鉴证类”业务 ,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 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委托安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 “3.21”事故中所涉的复产综合性安全评价 , 就是企业和安评机构自愿开展的民事活动 , 即使报告真的有问题 , 那也是企业和安评机构之间的事情 , 按照合同纠纷去解决就是了 , 追究安评人员的刑事责任实在有些小题大作 。 可能也有人会说 , 应急管理部门是基于安评机构出具的那份报告 , 才签字同意天嘉宜公司复产的 , 然而 ,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未赋予“复产综合性安全评价报告”以“经济鉴证”的效力 , 至于 , 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其做为“证明文件” , 那是应急部门自己的事情 。响水“3.21”事故安评人员被追刑责之疑惑
编后记自从天津港爆炸事故以后 , “安评机构”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 近些年 , 随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频发 , 安评人员更是屡屡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 对此 , 笔者一直颇有微辞 。我国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法很不完善 , 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0年5月7日联合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追诉标准 , 但缺乏可操作性 , 尤其对于资产评估、会计事务所以外的中介组织人员 。 最高法、最高检于2017年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针对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特定的中介机构人员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作出了有别于2010年追诉标准的规定 , 释放了一个进步的信号 。 但令人遗憾的是 , 关于安评人员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律文件讫今没有看到 , 我们的司法机关又是依据什么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的呢……[/left]作者简介杨洪波 , 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 , 具有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双重专业知识背景 。 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 , 2000年正式开始从事执业律师工作 。杨洪波律师一直致力于无罪辩护的研究和实践工作 , 擅长办理由安全事故引发的刑事追责以及其他职务犯罪类案件 。 他办理的内蒙赤峰“12.3”宝马煤矿爆炸案、同煤集团“3.23”瓦斯爆炸案、湖南洞口“6.27”高空坠落案等 , 均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 他的从业经历、成功案例曾被《人物周刊》、《楚天法治》、《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等众多报刊媒体进行报导传播 , 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杨洪波律师关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 , 工作之余还笔耕不止 , 呼吁保护基层安监人员 , 大力倡导“依法治安” , 反对搞“有罪推定” , 并为安监人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 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微信号:xblsbobo响水“3.21”事故安评人员被追刑责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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