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究买方刑责,拐卖儿童案不会灭绝

周蓬安:不追究买方刑责 , 拐卖儿童案不会灭绝15年寻子 , 终于换来一家人的团聚 。 3月10日 , 南都采访人员对话申军良 , 据他介绍 , 最近几天 , 一家人一直与孩子待在一起 , 彼此很适应 。 “15年孩子不在身边 , 外人可能无法体会 , 见到孩子那一刻 , 也很想控制自己 , 可是根本控制不住 。 我也不受控制地哭了 。 孩子还不停地安慰我们 , 他让我们不要太伤心 , 不要哭了 , 找到了就好 。 ”他说 。首先是祝贺申军良夫妇终于找到了失散15年的孩子!这15年 , 对于申军良夫妇而言 , 那是无比残酷的 。 当然 , 每一个孩子被拐卖 , 都会产生长时间无比痛苦的父亲、母亲以及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 “人贩子”绝对是这个世界上最缺德的职业 , 因此罄竹难书 , 应该是“逮一个杀一个”才能平民愤 , 鞭尸都不为过 。 当然 , 现代司法制度不允许虐待“人贩子” , 但同时也让“人贩子”更加肆无忌惮 。如何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在《将基层组织列为第一责任人 , 遏制收买被拐儿童》一文中指出 , 除了公安机关加强“妇女儿童失踪案”的侦办力度 , 加大对“人贩子”的处罚力度外 , 就是必须对“买家”实施刑事处罚 。 “没有买就没有卖 ,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 要想更为有效地遏制儿童买卖 , 更应该从遏制需求方面着手 , 只要处罚到位 , 很多想“卖妇女儿童”的也就望而却步 。此外 , 还应该强化基层政权的责任 。 比如某村有不明来历的妇女儿童 , 本村人不可能不知道 。 那么 , 村长、书记就有责任上报公安 。 超过一定时间后 , 如果不上报 , 就应该承担“包庇”责任 , 同样受刑罚处置 。我们知道 , 国家从法律层面早已制定了“拐卖儿童罪” , 犯有该罪的 , 最高可判处死刑 。 按说 , 这样的法条对抢夺、偷盗、贩卖婴幼儿的犯罪分子理应有着很强的威慑作用 , 但实际上却效果有限 , 究其原因 , 浅层次是因为贩卖儿童“来钱快” , “人贩子”有铤而走险的动力 , 被抓的概率也不是太高 , 而深层次原因则因为有着广大的“市场需求” , 而且很少有“买家”被依法判刑的 , 更不要说让那些庇护“买家”的村镇干部及违规给孩子办理户籍的相关执法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今 , 申军良夫妇虽然找到了孩子 , 但这个孩子的人生轨迹恐怕已经完全被改变了 。 此前我曾发过评论道:如果当初“买”他的养父母对他很好 , 这种感情或许也是难以割舍 。 如果当初“买”他的养父母对他不好 , 这15年的遭遇恐怕就会给他终生留下阴影 。申聪算是运气好的 , 遇到了一个不错的家庭 。 申军良曾表示 , “我们很欣慰的是 , 儿子之前生活的不错 , 受到了很好的教育 , 跟我们说话的时候也很有礼貌 。 ”这名16岁的少年能安慰他父母“不要太伤心” , 说明其成熟程度与年龄相称 , 显得比较有教养 。这就形成了另一个悖论 , 那就是当初“买”他的养父母对他很好 , 他又怎么能眼睁睁地看着其养父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就极有可能出现法律上的“和稀泥” , 司法机关有可能视而不见 , 有可能在所谓“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的大旗下不了了之 。 事实也是这样 , 《"梅姨案"已找到3个孩子 其中2个孩子均留养父母家》一文就披露 , 迎接孩子和亲生父母的 , 却是另一种无奈 , 语言不通、情感疏离 , 都是认亲的阻碍 。留养父母家的这2个孩子 , 亲生父母即使仅仅考虑孩子的利益 , 也定不会状告其养父母 。 此前申军良也曾公开喊话 , 称“我呼吁买我儿子的这户人家能联系我 , 我愿意谅解他 , 不追究任何责任 , 只要孩子过得好 , 身体健康 , 我非常愿意孩子在那边生活” 。看到这段喊话 , 我是真的非常难受 。 亲生骨肉 , 只要能活着 , 已经不要求其归还了 。 卑微到尘埃!可以窥见其内心的痛苦 。 如今孩子真的找到了 , 而且已经回到了自己的身边 , 孩子也有了归属感 , 而且这15年里 , 在养父母家还“受到了很好的教育” , 估计申军良已经心满意足 , 不大可能再起诉孩子的养父母了 。对于申聪来说 , 血缘关系固然重要 , 但毕竟与“买”他的养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 , 所产生的亲情也是无法割舍的 。 因此 , 对于拐卖儿童案的处理 , 确实非常复杂 , 这恐怕也是“买婴案”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 因此可以这么说 , 不追究买方刑责 , 拐卖儿童案就不会灭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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