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项目亏了,就一定要追究干部的渎职罪?

这是一起因扶贫项目“亏损”而引发的追究干部“滥用职权罪”的案件 。扶贫项目亏了,就一定要追究干部的渎职罪?
在西干沟乡 , 仍有人大面积种植食葵 , 图为枯萎的食葵秆还留在地里 。《民主与法制时报》 图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西干沟乡原党委书记姚敏捷和乡长张利新 , 引进了食葵和大棚蔬菜项目 。 不料 , 2016年食葵市场价格骤降(由前一年四五块钱1斤降到1元钱左右1斤) , 而合作的种植公司又不愿以合同约定的保底价收购 , 出现了严重亏损 。 之后 , 纪委监察部门对两人以涉嫌滥用职权立案调查 , 法院认定滥用职权罪成立 , 判处两名乡干部获得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 (3月28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扶贫项目“亏损” , 是不是就一定要追究渎职罪呢?根据刑法 ,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擅自决定和处理没有职权的事项 ,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两名干部的具体罪状是 , 一是推广的种植食葵项目“未经县政府批准”;二是项目发生了“巨额亏损” , 但其中颇有值得推敲的地方 。首先 , 当初推广种植食葵的扶贫项目 , 很难说是两名乡干部独断专行的结果 。项目首先取得了乡委班子的一致认识 , 又经县科技局副局长推荐、乡党委带队考察、征得各贫困村多数村民签名按印同意 , 还得到“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的表决支持 , 并向县扶贫办和分管领导副县长做了报告 。此案最为核心证据的是 , 项目“未经县政府批准” , 但县政府2016年6月对两年度扶贫项目变更 , 分别作出两份正式批复 , 表示同意 。 尽管批复日期存在“倒签” , 但追认的批准也是经过县领导批准的 , 不能将之等同于下级违规滥权 。而且 , 农业生产有“季节不等人”的基本规律 , 由于扶贫资金晚到一年多 , 项目实施已经晚了 , 上级要求2016年必须整合实施前两年度扶贫项目等“先天不足”的原因 , 县里的批准“倒签”也是普遍存在的事 。其次 , 从经济损失来说 , 也很难说本案中的“滥用职权”的社会危害有多大 。 尽管有审计报告指出 , 经营损失达157万多元 , 但农业投资是公认风险最大的投资 , 不能只计算当年损益 , 更要看长远效果 。 采访人员在采访中就了解到 , 截至目前 , “该乡仍有部分村民自己承包土地大面积种植食葵 , 而且收益颇丰”;甚至2017年县政府还出台政策 , 鼓励和支持在进京道路两侧种植花卉作物 。而且 , 这些经济损失也有“当年食葵市场价格骤降”(这是不可抗因素)、“集体管理松懈、偷采现象频发”(这是下级组织的责任)等诸多情形的综合影响 , 很难将其归结为两名扶贫干部“滥用职权”的后果 。打赢扶贫攻坚战 , 是一项应该积极探索、容许试错出错的工作 。 所以 , 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 , 提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 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 , 强调“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 ”习总书记也指出 , “干事业总是有风险的 , 不能期望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 。同样 , 在打赢扶贫攻坚战过程中 , 对干部的失败 , 做具体分析 , 只要不是故意蛮干、恶意欺上瞒下、中饱私囊 , 相反工作已然做到位 , 只是因为市场骤然变化等因素导致扶贫项目亏损、失败 , 就需要从司法等方面给予更多宽容 , 让真正干事创业者消除“动辄得咎”的后顾之忧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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