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上建]香港丁屋政策——从诞生到现在( 二 )

到了1997年收复香港时 , 根据基本法四十条:"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 港区政府继续实行了丁屋政策 。 可是却难以为继 , 这就不得不提丁屋的建造政策 。

建丁屋的方式有三种 , 第一种是自己在土地上建 , 不用向通常使用土地一样交使用土地的钱 , 即补地价(原则上五年内不能转让 , 转让需要补地价 , 但补的也会比正常的少) 。 第二种是可以向政府请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一块地建丁屋(原则上永久不能转让 , 转让交的钱比第一种要多很多) , 第三种是可以拿自己的土地换政府的地建丁屋 。


 [土地上建]香港丁屋政策——从诞生到现在

▲▲ [土地上建]香港丁屋政策——从诞生到现在▲▲

第一种还好 , 毕竟只是用自己的地 。 主要就是第二和第三种方式 , 对政府土地消耗量十分巨大 。 香港官方做过估计 , 03年有24万人可以有丁权 , 假使变成最坏情况 , 所有人都要政府低价卖地或者换地 , 香港政府把所有空闲土地搭上都不够 。

未来土地的不足由于丁屋审批速度较慢 , 还能避免 。

可是 , 丁屋执行到现在的种种"不公平"的现象 , 虽然于丁屋政策能否继续施行的影响没那么大 。 不过关系到了港区政府的执政 , 反倒成了港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 有以下几个方面 。

首先 , 预留给了新界建丁屋的土地太多 , 使得本就紧张的香港土地更为捉襟见肘 。 政府面对着极大的舆论压力 。

其次就是建立丁屋的土地的相关优惠条件滋生了三大问题:套丁 , 飞丁 , 扩丁和僭建

套丁是指无地的原居民和地产商勾结 。 将丁权转让给地产商 , 地产商给了原居民"好处"(钱或是丁屋的一层)后 。 直接向政府交了转让所需要补的地价 , 再把房子用于卖或租 。 由于丁屋价值极高 , 向政府补的地价远低于市面上的正常地价 。 地产商赚的瓢钵体满 。 这种行为目前已被定为犯罪行为 。

飞丁是丁屋政策执行时的变通:在自己村里找不到地 , 可以去别的村合适的土地建 , 别的村没人反对的话 , 就可以在那个村的土地上建丁屋 。 这本惠及新界原居民的政策 。 但是在实际执行时 , 有乡村的主管或长老 , 勾结地产商 , 在未取得村民的同意下 , 以强迫手段在他的土地上建丁屋 , 来牟取暴利 。

扩丁是瞒报丁屋的需求量 , 间接迫使政府扩大预留土地的行为 。

僭建 , 顾名思义 , 就是丁屋上建立各种违建设施 。 主要原因是检查人员检查丁屋时 , 只会看面积 , 高度符不符合规定 , 对丁屋的建筑质量则不会关注 。

丁屋优惠条件所滋生的四大问题 , 政府均有所应对 , 但还是屡禁不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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