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相新闻|青岛一法院裁定书补正判决使原告先胜后败,业内人士: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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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纵相新闻采访人员 陈浩洲 
近日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一份补正裁定书引发网友关注:“王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丽投资款40000元 。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 , 减半收取400元 , 由王洁负担 。 ” , 应为“驳回原告陈丽的诉讼请求 。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 , 减半收取400元 , 由原告陈丽负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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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黄岛区人民法院发布的补正裁定书 来源:@谈典看法)
这份裁定书之所以引起关注 , 是因为法院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变更了实体判决 , 该案中的原告陈丽由胜诉转为了败诉 。  
法律从业者、知名法律博主郭小明向东方网·纵相新闻采访人员表示 , 这份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规定的第七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笔误”的说明是 , “法律文书误写、误算 , 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 ”
郭小明指出 , 根据《民事诉讼法》立法本意 , 裁定针对的是程序性事项 , 但这份裁定所补正的显然不是程序内容 , 而是对判决实体内容的变更 , 这种裁定是不合法的 。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超律师对此表示认可 。 他向采访人员表示 , 司法实践中 , 补正裁定仅限于裁判文书中文字技术上的失误 , 不涉及对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处理 , 不能改变判决书中对案件基本事实、情节的确认 , 也不得改变判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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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地图)
“黄岛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判决使用补正裁定的方式进行更正没有法律依据 。 ”余超律师告诉采访人员 , “随意用补正裁定变更判决结果 , 不仅破坏了已经宣判过的判决书所应当具有的严肃性 , 也会让公众产生不必要的联想 , 进而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 最终损害的是司法权威 。 ” 
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则认为 , 本案属于判决书主文判项出现问题 , 是否可对判项进行补正 , 需要结合判决主文进行判断 , 如果判决主文已经进行阐述的 , 可以裁定予以补正 。 反之则属于程序违法 , 法院应依法予以纠正 。
那么 , 判决书主文写错了应该如何处理?余超律师向东方网·纵相新闻采访人员介绍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 , 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 , 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 , 能立即收回的 , 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 , 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 。  
郭小明补充道 , 判决主文写错本质上是一种错误的判决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 一审宣判后 , 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 , 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 , 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 , 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 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 ,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
郭小明同时指出 , 在民事诉讼中 , 判决书的上诉期是15天 , 裁定书是10天 , 黄岛法院发布的补正裁定变更了判决主文 , 这等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 也是不合法的 。
【纵相新闻|青岛一法院裁定书补正判决使原告先胜后败,业内人士:没有法律依据】黄岛法院发布的补正裁定书是否合规 , 发布后案件当事人如何反应?今天下午 , 东方网·纵相新闻采访人员致电黄岛区人民法院 , 该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表示不清楚相关情况 , 将安排人员进行答复 。 截至发稿 , 采访人员未收到黄岛法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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