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杀童案主角黄一川: 被判死刑的精神病人

上海杀童案主角黄一川: 被判死刑的精神病人原创 南方周末上海杀童案主角黄一川: 被判死刑的精神病人
▲ 2019年5月23日 , 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 , 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一川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上海一中院微博截图/图)砍人之后 , 黄一川接下来的行为让一位目击者感到费解——他扔掉了手中的菜刀 , “倚靠小区围墙站定、掏出香烟并点燃” 。一个精神病人妄想有人要害他 , 他为了避免被害 , 就可能采取反制措施用以“自卫” , 他妄想的内容是不存在的 , 但采取的反制措施却是真实的 。一审判决:“虽患有精神疾病 , 但其并非在病理反应下针对妄想对象进行报复 , 亦非不加选择地对他人实施暴力 , 而是经过反复权衡 , 有意识地选择弱小的小学生为杀害对象……只有依法从严惩处……”本作品著作权归南方周末独家所有 , 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 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 , 不得转载 。 文 | 南方周末采访人员 柴会群责任编辑 | 钱昊平二审开庭4个月后 , 2019年12月30日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 维持一审对黄一川的死刑判决 。黄一川是上海世外小学砍杀案的凶手 。 2018年6月28日中午 , 时年29岁的他手持菜刀 , 在上海世界外国语小学南门口连砍4人 , 致两名小学生当场死亡 。与一般恶性杀人案不同 , 酿成此案的黄一川是个精神病人 , 经专业机构鉴定 , 其作案时处于发病期 , 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目前处于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 。 南方周末采访人员查阅相关法律文书 , 采访了其家人、律师、会诊医生以及司法精神科鉴定从业人员 , 试图还原黄一川的杀人动机及其被判死刑的司法逻辑 。1 案发次日启动精神鉴定砍人之后 , 黄一川接下来的行为让一位目击者感到费解——他扔掉了手中的菜刀 , “倚靠小区围墙站定、掏出香烟并点燃” 。另一位目击者则注意到 , 杀人之后的他“在笑” 。出事那天是黄一川从广州到上海的第二十二天 。 到上海之后他住在离世外小学十多公里的一家旅馆里 , 每月租金800元 , 10个人一间房 。 2017年 , 黄一川曾到上海求职 , 也是住在那里 。 旅馆老板说 , 黄2018年那次住下后自称是“帮人家老板卸货的” 。实际上 , 黄一川并没有工作 。 2012年大学毕业之后 , 他先后换了二十多家工作单位 , 待得最久的一家也不到3个月 , 最短的仅1周 。他对办案人员说频繁换工作的原因是 , 所有的老板、同事都“欺负”他 , 主要是“言语上的” , “说我学识低、素质低 , 骂我垃圾” , 有时也“拳打脚踢” 。暂住旅馆期间 , 黄一川给不少人留下了“异常”印象 。“我看他有时候经常一个人坐在那里抽烟 , 也不知和其他人交流 , 看上去有心事的样子……”旅馆老板对办案人员说 。另一位舍友的回忆是 , 那一阵时常听到他一个人笑:“感觉很怪 , 看手机在笑 , 洗澡也在笑 。 ”对警方来说 , 更加奇怪的是黄一川的杀人动机 。“我觉得我无辜 , 我吃亏了 , 在我工作的几个单位 , 别人都欺负我 , 我要补偿回来 , 要报复回来 。 ”在案发后警方做的第一份笔录中 , 黄一川这样解释自己砍杀小学生的行为 。事实上 , 他与所有被害人均素不相识 。 如果真有人“欺负”他 , 为何将小学生作为自己“报复”的对象?案卷材料显示 , 他一会说 , “……小孩子很弱小 , 没有抵抗能力 , 我想到玉石俱焚了” , 一会又说 , “他们正好出来我就动手了 , 谁碰上谁倒霉 。 ”警方感到了黄一川的异常 。 2018年6月29日 , 也就是案发第二天 , 上海市公安局即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他进行精神鉴定 。在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原主任刘锡伟看来 , 上海警方在第一时间对黄一川启动精神鉴定 , 体现了司法的进步 。刘锡伟说 ,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 , 出于种种原因 , 疑似精神病人未经鉴定即被审判并不鲜见 。 最有代表性的就是2006年邱兴华杀人案后 , 很多专家都认为邱是精神病人 , 公开呼吁为其做精神鉴定 , 但最终邱未经鉴定即被判处死刑 。因案情重大 ,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除了安排该院5名法医对黄一川进行鉴定之外 , 还请了多名资深精神科临床医生会诊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科主任医师王小平是参与会诊专家之一 , 在王小平看来 , 精神病人肇祸后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 ,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人员对精神病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 。20世纪90年代 , 他曾经参与鉴定过一起案子 , 医院鉴定杀人嫌犯没有精神病 , 法院判了死刑 , 之后报到最高法核准 , “法官很厉害 , 看了案卷后怀疑有(精神)病 , 打回来让我们去看 , 我们一看果然有病 。 ”王小平感觉近年来高层级法院在这方面进步很明显 。2 被害妄想精神鉴定程序启动之后 , 黄一川又暴露出更多的反常行为 。鉴定人员将这些反常行为主要归纳为三类:妄想、幻听和被洞悉感——均为典型的精神分裂症症状 。在刘锡伟看来 , 黄一川所说的被“欺负” , 并非真的有人欺负他 , 而是源于他的妄想——他把妄想的内容当作事实 , 并在此支配下作出各种反常举动 。曾做过五十多例司法精神鉴定的刘锡伟认为 , 在司法精神鉴定实践中 , 如果能够认定精神病人是受妄想支配作案 , 就可对应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 精神病人也将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黄一川的妄想内容之一 , 是别人都欠他钱 。 案发之后 , 警方获取了黄一川的一个笔记本 , 上面有黄亲笔写下的数页“账单” , 所涉及的人大都是他以前的老板:傅某某(某设计院) , 2012年欠黄一川15万元人民币和365个耳光;张某某 , 欠黄一川45万元人民币+365个耳光+一条腿……在每一页“账单”上 , 黄一川都写下“欠钱不还的人都该死!!!”的字样 , 对于其中几名“债务人” , 黄一川还曾发短信辱骂对方 , 让其“还钱” 。按照记录 , 警方找到了上述当事人 , 所有人都否认与黄一川存在债务纠纷或其他矛盾 。再问为何要作上述记录 , 黄语焉不详:“万一我出了什么事 , 他们脱不了干系 。 ”笔记本上还有这样的话:“张某某(某建筑设计院) , 欠黄一川20万元人民币和一颗眼珠子” 。 办案人员问及此事时 , 他答:“眼珠子可以不要 , 把20万换成40万 。 ”这些怪异行为在王小平看来 , 是源于黄一川的被迫害妄想:他认为别人“欺负”了他 , 所以有义务对他作出补偿——要么给钱 , 要么用身体器官补偿 。黄一川的二审代理律师胡朝晖调查发现 , 黄从大学时期就有被害妄想表现 。 那是在大三寒假回家的路上 , 黄打电话给母亲说自己被人追杀 , 母亲信以为真 , 便委托一个亲戚去救黄一川 , 亲戚见到他后 , 发现并没有什人“追杀”黄一川 。这位亲戚向南方周末采访人员证实 , 当年确有此事 。二审开庭时 , 黄一川曾“回忆”他当年被“追杀”的经历:“……我买了票之后在那里坐着 , 由于我口渴 , 想去买点水喝 , 走到外面的时候发现有两三个人拿着刀朝我冲过来 , 我就没命地跑……”刘锡伟解释 , 被害妄想是精神病人肇祸的主要病理性动机之一——比如一个病人妄想有人要害他 , 他为了避免被害 , 就可能采取反制措施用以“自卫” , 他妄想的内容是不存在的 , 但采取的反制措施却是真实的 。不仅“妄想” , 黄一川还会“幻听” 。按他对鉴定人的说法 , 此前一两年 , 他被一种“噪音”所困扰 。 这种噪音并不固定 , 有时是碗筷声 , 有时是汽车鸣笛声 , “在你高兴时 , 就发出来 , 就像唱歌似的 。 接着 , 还有小孩哭闹声、吐痰声 , 都冲你来 。 ”黄一川的叙述中 , 2018年他在老家过春节时 , 这种声音更加强烈且持续 , 让他晚上睡不着 , 他曾问过别人能否听到这些声音 , 别人说听不到 。 他便认为这声音是有人刻意针对他制造的 , 并且利用了物理上的“共振”原理——只符合他的“频率” , 不符合别的频率 , 所以他能听到 , 别人听不到 。至于别人为什么要针对他制造这种所谓的噪音 , 黄的解释是:“第一 , 嫉妒我;第二 , 怕我变得更强大 。 ”而且 , 他认为还有“幕后主谋” , 且“职位肯定不低” 。警方曾到黄一川家调查周边环境 , 发现并没有连续较大噪音扰民等情况 。但这种“噪音” , 却让他饱受折磨 。 “我觉得都活不下去了 , 身体被掏空 , 内脏痛 。 别人那么害我 , 我活不到30岁 , 我经常想 , 可以啊 , 别人让我死 , 我不能乖乖地让别人拿刀砍我 , 我不可能等死 。 ”他对办案人员这样说 。除了被害妄想、幻听 , 黄一川的反常行为还包括“被洞悉感” 。他对鉴定人员说 , 从参加工作开始 , 自己的事情别人知道 , “他们像我肚子里的蛔虫 , 我想什么都知道 。 ”浙江精神卫生所原所长徐嗣荪对黄一川的作案动机作出这样的分析:因被迫害妄想而不与他人交往 , 以致5年中常为摆脱险境而突然不辞而别地丢掉工作出走 , 他还因感到自己的思维被旁人洞悉而出现不安全感和被控制感 。 随着妄想发展 , 又出现了关系妄想 , 认为周围人们都在迫害他 , 使得他苦不堪言 , 并坚信全中国13亿人都想要他死 。 作案之前 , 黄一川莫名其妙地认为自己活不了一年了 , 于是临死前对几个小学生先下手 , 因为他妄想这些孩子也要杀他 。3 祖母患有精神分裂症1989年出生于湖南某县的黄一川 , 是张艳红与前夫黄明强的独子 。 二人已于2000年协议离婚 , 此后黄一川主要与母亲一起生活 , 父亲负担他的学费 。从小学习成绩一直不错 , 黄一川曾被认为是表兄弟姊妹当中最有出息的一个 。 2012年他从湖南科技大学建筑学专业毕业后 , 曾两次考研究生 , 均以失败告终 。 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 , 他一直跟父母说自己考上了 , 还说是公费 。 他对母亲自称“研究生毕业”之后 , 还在上海找到一份工作 , 年收入最少也二三十万 , 张艳红为此“高兴得要死” 。黄一川还自称找了个女朋友 , 女孩的父亲是交通银行副行长 , 甚至还说婚期已定在2018年11月 , 已在上海预订了婚宴 , 一共三十多桌 。小姨张艳青看到“女朋友”照片后 , 发现女孩漂亮得像个明星 , 本能地不相信 , “问他要合影他也拿不出来” 。母亲张艳红还听黄一川说 , 他在上海(一说在无锡)买了房子 , 欠了不少贷款 。 张艳红也是将信将疑 , 她知道以上海的房价 , 儿子很难买得起房子 。父亲黄明强早就怀疑黄一川没有正式工作 。 2018年3月 , 他曾托亲戚帮黄一川在东莞找了份工作 , 是家国企 , 黄一川开始答应去 , 反来又变了 。 “他说有工作、有单位 。 ”血案发生之后 , 张艳红才明白 , 儿子之前跟自己所说的考上研究生、有女朋友、在上海买房子之类的话 , 都是不存在的 。2018年1月30日下午 , 出门半年多的黄一川回家过年 , 这也是他最后一次回家 。 这次在老家 , 黄一川除了拿菜刀出门之外 , 还有一些奇怪表现 , 比如有一次把客厅一袋垃圾用木棍挑起来往过道上扔 , 听到周边有什么响声都会大喊大叫 。有几次 , 黄一川甚至动手打张艳红 。 她说最早在大二放寒假时 , 儿子就对自己动过手 , 但碍于面子 , 她一直没跟亲戚们说 。2018年3月5日 , 黄一川离家4天前 , 张艳红感到了事态严重——她发现儿子曾两次拿菜刀出门 。 在发给前夫黄明强的短信中 , 她警告后者“还不重视很危险” , 并建议其跟儿子出门 , 看看到底什么情况 , “你不想办法扭转这局面 , (给儿子)找个正式单位 , 以后讨个老婆都成问题 。 ”黄明强没有回复 。除了警告 , 张艳红还曾向前夫发出这样一条短信 , 称黄一川“看来是遗传他奶奶的精神病了 , 还不管 , 我也不想管了 , 你看着办吧” 。当地村委会和残联出具的证明 , 都称黄一川的奶奶有精神分裂病史 。 黄明强也证实其母患精神分裂症长达三十多年 , 发病时到处乱跑 , 还会打人 。老人已于2014年去世 。 黄明强说 , 家人也带母亲去医院看过多次 , 但最终没能治好 。 这成为他父亲和他平生的最大遗憾 。黄明强承认 , 自己以前怀疑过儿子是不是得了精神病 , 但并不是很重视 。4 从“两分法”到“三分法”基于黄一川的家族遗传史及前述精神症状 ,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5名鉴定人认定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 , 作案时处于发病期 。 不过 , 鉴定人同时还评定 , 黄一川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作为会诊专家之一 , 王小平告诉南方周末采访人员 , 与一般人的理解不同 , 根据法律规定 , 精神病人杀人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负刑事责任 , “幻觉、妄想并不必然导致精神病人杀人 , 实际上大部分精神分裂症病人都不会杀人 。 ”一审开庭时 , 鉴定人之一张钦廷出庭作证 , 他向法庭解释 , 对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 全国统一使用“三分法” , 即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分法”源于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 。 而根据“79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司法精神鉴定适用的是“两分法”:要么有刑事责任能力 , 要么无刑事责任能力 。修订后的刑法多出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情形 。 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据黄一川的精神鉴定意见书 , 鉴定人评定黄一川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是:其对作案对象具有明显的选择 , 并未选择对妄想指向对象进行报复 , 也非不加选择地报复社会 , 而是经过反复选择 , 以小学生作为自身“痛苦”的发泄对象 , 并且作案前两次去过作案地点“踩点、构思” , 作案后对作案行为表示后悔等 。王小平的观点是 , 假如黄一川“报复”的人是他的妄想对象而不是儿童 , 那被认定为“丧失辩认或控制能力”的可能就比较大 , 并会因此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 从而免于刑罚 。不过 , 在徐嗣荪看来 , 就其了解的情况来看 , 黄一川的妄想对象已经泛化 , 并不是固定的某个人 , 他甚至怀疑13亿中国都要他死 , 并认为儿童在成年人引导下也可以害人 , 并举出其在武汉乘公交车时曾“受儿童欺负”的例子 , 表明他也把儿童发展成妄想对象了 。而受害人的辩护律师却认为 , 黄一川是反社会人格障碍者 , 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据财新网报道 , 一位受害人的母亲不认为黄一川有精神病 , 理由是他之前没有看过精神科 , 连心理医生也没看过 。5 从轻处罚?是“可以” , 不是“应该”得知黄一川被鉴定人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后 , 刘锡伟曾经以为黄一川或可以保住性命 。他的判断依据是 , 1997年新刑法之后的司法实践中 , 精神病人行凶后 , 通常只有在被鉴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 , 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后 , 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极为罕见 。然而 , 黄一川一审却被上海市一中院判处死刑 。 王小平对此并不感到意外 , 他认为法院这样判决可能有“平息(社会)矛盾”的考虑 , “案子影响太大了 , 杀的是两个无辜的孩子” 。 据财新网报道 , 受失子之痛打击 , 有的受害人家长患上了抑郁症 。在王小平看来 , 法官判黄一川死刑没有错 , 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 ”但上述法律条款中用的是“可以”一词 , 而不是“应该” 。 王小平说 , 具体怎么判 , 由法官决定 。一审判决书详述了不对黄一川予从轻处罚的理由:“对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一般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能一概而论……黄一川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并非在病理反应下针对妄想对象进行报复,亦非不加选择地对他人实施暴力,而是经过反复权衡,有意识地选择弱小的小学生为杀害对象……只有依法从严惩处,才能维护公共安全、伸张社会正义,起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 , 黄一川上诉 , 并聘请律师胡朝晖任辩护人 。二审开庭时 , 控辩双方展开激辩 , 胡朝晖强调 , 黄一川是精神病发作杀人 , 是受病理性动机驱动 , 而非因仇视和报复社会杀人 。 他认为此案是一个悲剧 , 并申请为黄一川重新做精神鉴定 , 将此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无期徒刑 。公诉机关则用四个“极其”形容黄一川作案的恶性程度:动机极其卑劣 , 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 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 并强调 , 是否对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法律规定的是“可以” , 而非“应当” , “也要考虑案件的恶性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因素” 。黄一川在二审庭审中表示自己受到“欺负” , 但否认预谋杀人 , 甚至说自己不记得当时杀了人 。 “我当时玩着玩着 , 头脑有出汗的感觉 , 就什么也没想 , 清醒之后感觉被很多人打 , 我就被扭送到公安局了 。 ”作最后陈述时 , 黄一川说:“我从来没有想到过杀人 , 我对于这次发生的事情十分后悔 , 十分歉意 , 我想尽最大努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 以弥补我的过失 。 ”不过 , 法庭没有给他机会 。上海市高院终审裁定依然认为,黄一川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 维持死刑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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