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隔离人员收取隔离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

武汉肺炎流行 , 网传有些地方将外来人员或疑似人员进行隔离 , 隔离后收取数千元的隔离费 。 这种发国难财的行为不但令人不齿而且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 。在此将与您利益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部分条款罗列如下 , 方便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于2013年6月29日:......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 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武汉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 , 但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另外 , 甲类传染病仅指鼠疫和霍乱)......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 , 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注意到没有 , 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发布疫情报告是受国家支持和鼓励的)......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 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 , 他们基本上都是受害者 , 理应得到救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 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 ,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这个是病人的义务)......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 ,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 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 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 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这个说明实验室是有微生物泄漏的可能性的)......第三十八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 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地方政府要及时上报疫情 , 但是发布看来应该是需要“授权”的)......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 ,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 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 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武汉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 , 但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隔离期间 , 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 , 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按照法条要求 , 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 不是卖高价生活用品给他们!也不能收隔离费用!应该是提供基本的吃、住)......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 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 , 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 , 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 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 , 由国务院决定 。(武汉封城 , 武汉市政府是没权限的 , 应该由国务院决定)......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 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 , 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 ,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 , 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 ,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 , 应当及时返还 。(征集人员、财产是要依法补偿的)......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 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 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 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 , 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地方政府隐瞒、谎报、缓报的罚则)......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 ,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 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地方政府未履行职责 , 如收取隔离费这种不当行为的罚则)......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 , 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武汉肺炎造成的损失惨重 , 如果坐实是某单位管理不善 , 造成微生物泄漏 , 恐怕要赔到地老天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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