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告政府违法强拆,政府说房子不是你的

你告政府违法强拆 , 政府说房子不是你的 来源:《民主与法制》 作者:张君 臧琼

你告政府违法强拆,政府说房子不是你的你告政府违法强拆,政府说房子不是你的

被强拆的房子 。 孟庆国李海军提供 。 房屋拆迁 , 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 。 政府是否存在孟庆国、李海军反映的问题?为此 , 采访人员走访了主管拆迁工作的会宁镇镇长杨金芳 。 杨镇长承认没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 但不承认强拆 。 至于没给补偿是因为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 。 采访人员问:“若双方依法签订了补偿协议 , 再去拆房子 , 就不会出现今天的纠纷 。 ”杨镇长坦承:“当时时间紧 , 为迎接市里检查 , 就把房子拆了 , 也没考虑那么多 。 ”

你告政府违法强拆,政府说房子不是你的

会宁镇人民政府门口 。 张君摄 。 “你告政府拆迁违法 , 政府说房子不是你的” “邢台县政府不仅不正视自己的行为违法 , 有错就纠 , 依法行政 , 反而滥用职权 , 指使会宁供销社起诉 , 诉求确认与刘二贵、弓金全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 ”被拆户孟庆国、李海军向采访人员介绍说:“我们购买的房产原来是刘二贵、弓金全的;而刘二贵、弓金全是从会宁供销社购买的 。 县政府、会宁镇政府给会宁供销社施加压力 , 让会宁供销社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刘二贵、弓金全 , 诉求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 会宁供销社负责人认为房屋已买卖十七年 , 且已转手 , 房屋已不存在 , 此时起诉不近情理 , 也于法无据 , 不能起诉也不愿起诉 。 但政府威胁说 , 你不交出公章 , 纪检要立案追究你国有资产流失责任 。 被逼无奈交出了公章 。 起诉状是政府安排律师写的 。 会宁供销社不想起诉 , 是受县政府威逼起诉的 , 很显然 , 该诉讼不是原告会宁供销社的真实意思表示 , 系虚假诉讼 , 该虚假诉讼的始作俑者就是邢台县政府 。 ” 采访人员看到了会宁供销社转让刘二贵、弓金全的《房屋买卖协议》以及刘二贵、弓金全转让给孟庆国、李海军的《房屋买卖协议》 , 该协议转让时间是2003年7月16日 , 至今已17个年头了 。 采访人员听了会宁供销社负责人与被拆户孟庆国的电话通话录音 。 该录音证实:起诉是县政府的意见、若不起诉要追责、县政府聘请律师起草的起诉状等内容 。 采访人员电话采访了会宁供销社负责人 。 该负责人答复说 , 我没见过起诉状 , 也不知道起诉的是什么内容 , 供销社的公章被政府拿走了 , 起诉是县政府安排的 。 很显然 , 被拆户孟庆国、李海军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 出尔反尔的《会议纪要》 邢台县政府2018年90号《会议纪要》载明:鉴于会宁供销社土地及房屋已变卖给个人 , 由于历史原因 , 证件未及时更换 , 且太行路北延急需拆迁 , 会议议定:根据土地及房产买卖协议 , 会宁供销社房产(包括自建)和土地征迁补偿款分别归李海军、孟庆国所有 。 并对拆迁标准也予以了明确 。 “该会议纪要明确的内容及赔偿标准 , 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邢台市有关征收拆迁政策 。 邢台县政府为干扰司法 , 规避法律制裁 , 竟毫无依据撤销了2018年90号《会议纪要》 , 随后又出台了2019年30号《会议纪要》 。 该《会议纪要》彻底否认了2018年90号《会议纪要》 。 ”孟庆国、李海军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太随意了 , 说房子是你的 , 就是你的 , 说不是你的 , 就不是你的 , 政府咋成了无赖? 邢台县政府2019年30号《会议纪要》称:原议定事项有悖法律法规 , 经会议研究对原会议纪要进行撤销 。 众所周知 , 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 是依法行政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 可见 , 会议纪要已议定的事项 , 具有法定效力 , 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 。 采访人员就会宁供销社的诉讼是否系政府的指使包办、政府出台《会议纪要》需要那些程序?2019年30号《会议纪要》撤销2018年90号《会议纪要》依据是什么?需要那些法定程序等问题 , 以书面形式交给了邢台县委宣传部 , 但截止发稿 , 邢台县有关部门没有回复 。 已购17年之久的房屋买卖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 就在孟庆国、李海军起诉邢台县政府、会宁镇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即将在邢台市中级法院开庭之际 , “邢台县政府为规避行政案件败诉 , 替代会宁供销社在半天内就完成了诉状撰写工作 , 赶在了邢台中院开庭的前一天在邢台县法院立案 。 ”孟庆国、李海军说 , 政府这样做目的是干扰邢台中院的行政诉讼 , 逃避法律的追责 。 孟庆国、李海军还向采访人员讲述了邢台县法院审理该案的不正常之处: 开庭审理时 , 邢台县政府聘请的律师未提交任何证据 。 但审判长在庭审调查及辩论结束后让原告十日内提交证据 。 被告刘二贵、弓金全的代理人、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杨振山律师指出:原告未提交证据或证据不足 , 应驳回起诉;审判长不能随意延长举证期限 , 该做法违反法定程序 。 2019年11月1日 , 邢台县法院做出判决:邢台县会宁供销社2003年7月16日与刘二贵、弓金全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 孟庆国、李海军看到判决书后 , 气愤地说:“房屋已买卖17年之久 , 且该房屋已不存在 , 邢台县法院竟做出房屋买卖无效的判决 , 这完全是邢台县政府指使而为 。 ” 杨振山律师则从法律层面分析说:本案的案由是“房屋买卖协议纠纷” , 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 。 而一审法院故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 , 很显然 , 适用法律错误 。 杨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国家司法在处理房地问题上确立了“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原则 。 这就决定了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 从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至今发布的诸多案例来看 , 对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该类合同的效力全部认定有效 。 因此 , 一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 应依法予以纠正 。 刘二贵、弓金全对邢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 , 近日依法向邢台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 而孟庆国、李海军早已在邢台市中院立案的行政诉讼 , 已有一年半时间 , 但至今没有结果;而邢台县政府指使的会宁供销社诉讼则在几个月就做出了判决 。 “这一快一慢 , 说明了什么?”孟庆国、李海军不解地说:“难道习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在邢台成了‘肠梗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司法何在?” 一方是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 , 一方是掌握行政、司法大权的地方政府 。 这不对等且双方力量悬殊的博弈还在进行着…… 。 《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面前 , 人人平等 。 《行政诉讼法》第7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 追踪、解读该案 , 对于解决行政诉讼难 , 难在那 , 咋破解 , 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建立需要什么样的机制和路径都将带来有益的思考 。 因此 , 采访人员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和最终结果 。 (此文刊发于《民主与法制》杂志2020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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