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氧气冒充医用氧气牟利 因销售假药罪获刑

工业氧气冒充医用氧气牟利 送货司机因销售假药罪获刑九个月 2020年01月27日 18:58 新浪网 作者 青岛通讯社 医用氧气是吸入人体内并在医疗方面得到广泛应用 , 所以 , 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一直把医用氧气列入药品来管理 , 要求生产、经营医用氧气都要取得许可证 。 而工业氧气中存在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乙炔等对人体有害的杂质 , 一旦病人吸入过量 , 会发生呛咳、结痂等现象 , 引发或加重呼吸系统的病症 。 用工业氧气冒充医用氧气有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 而一些利益熏心的人 , 为了个人的一点小利益 , 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 , 用工业氧气冒充医用氧气牟利 , 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 近日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

工业氧气冒充医用氧气牟利 因销售假药罪获刑

2017年以来 , 青岛医用氧气厂司机由某某利用为客户运送氧气的便利 , 收购他人淘汰的旧医用氧气瓶 , 在青岛通达空分气体有限公司灌装工业用氧气 , 冒充医用氧气卖给他人 。 2019年3月6日 , 由某某被青岛医用氧气厂扭送至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从其住处及驾驶的车辆上扣押氧气罐共10个 , 青岛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本案涉及的工业氧气产品其本质属性符合药品的定义 , 应按假药论处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由某某销售假药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 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 。 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 , 未造成任何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损害后果的辩护意见 , 经查 , 被告人将工业用氧冒充医用氧气出售 , 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 故对该项辩护意见 , 不予采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由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编辑:老桑文章来源连接;https://k.sina.com.cn/article_2297512787_88f1435300100tqb1.html?from=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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