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150亿配股要来了!证监会三问招商证券,配股价是否合规?减值处置是否合理?多次处罚整改
财联社(上海 , 采访人员黄一灵)讯 , 招商证券150亿配股事项再进一步 , 2月17日晚 , 招商证券发布公告 , 就配股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回复内容进行了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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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配股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中 , 招商证券对于配股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资产减值损失变动较大和行政处罚等事项一一作出回复 。
值得注意的是 , 若配股确定实施 , 招商证券此前公布的员工持股计划亦可参与配股 。 根据采访人员计算 , 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 , 员工持股因配股最高获得额外的股份为1200.6万股 。
一问配股价:7.46元配股价格是否合规
【证券:150亿配股要来了!证监会三问招商证券,配股价是否合规?减值处置是否合理?多次处罚整改】数据显示 , 截至2019年9月30日 , 招商证券每股净资产10.21元/股 。
以招商证券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总股本66.99亿股为基数测算 , 本次可配售股份数量总计20亿股 , 而招商证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亿元 。 据此测算 , 招商证券本次配股价格应不高于7.46元/股 , 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对于这个配股价格 , 证监会提出疑问:这是否满足国办96号文关于定价的规定?
招商证券回复称 , 96号文其他条款未对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配股的价格作出明确要求 , 且本次配股属于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情形 , 主要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因此本次发行预计配股价格未违反96号文关于定价管理的规定 。
招商证券也从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方面进行了回复 。 本次 A H股配股均按照每 10 股配售 3 股的比例 。 以公司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总股本 66.99亿股为基数测算 , 本次可配售股份数量总计 20.10亿 股 , 其中 A 股可配售股份数量为17.15亿股 , H 股可配售股份数量为 2.94亿股 。
二问资产减值:金融资产减值是否充分
资产减值方面 , 证监会发现 , 招商证券近年来报告期内持有的各类金融资产金额较大 , 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损失变动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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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 , 招商证券解释称 , 其金融资产减值主要包括融出资金减值准备、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构成 , 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占比较小 。
【证券:150亿配股要来了!证监会三问招商证券,配股价是否合规?减值处置是否合理?多次处罚整改】招商证券认为 ,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变动主要受当期资本市场行情、客户信用状况、相关业务规模等因素影响 , 具有合理性 , 且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三问近年罚单:反洗钱4次被央行处罚 , 近5年接证监系统14份罚单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到 , 报告期内申请人多次被行政机关和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 , 请招商证券说明:
(1)相关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涉及事项是否整改落实到位 , 相关措施是否有效;
(2)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3)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 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这上述问题 , 招商证券公布了近年来收到的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系统包括央行、中国证监会以及香港证监会 。
财联社采访人员注意到 , 关于反洗钱 , 2018年以来 , 招商证券四次收到央行的罚单 , 处罚金额在20万-35万之间(共计100万元) , 处罚原因大多是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 。
证监会体系方面 , 近5年来 , 招商证券及其营业部共收到证监会和证监局在内的14份监管措施 , 受到监管措施原因大多是"不合规" 。
此外 , 招商证券海外业务也遭遇监管处罚 。
2019年5月27日 , 香港证监会称 , 招商证券下属子公司招商证香港因在担任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申请的联席保荐人时(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没有履行其应尽的尽职审查责任 , 香港证监会对招证香港采取谴责并处以罚款2700万港元的纪律行动措施 。
2019年5月30日 , 香港证监会称招商证券下属子公司招证香港在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因错误处理客户款项有关的监管违规事项及内部监控缺失 , 被香港证监会采取谴责并处以罚款500万港元的纪律行动措施 。
针对上述处罚、纪律行动和监管措施事项 , 招商证券表示已实施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其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 且所涉及监管措施所涉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 , 申请人针对上述处罚、纪律行动和监管措施事项已实施了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申请人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申请人上述所受处罚、纪律行动和监管措施所涉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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