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装B入罪的必要性

装叉之风日盛 , 入罪似有必要 。 装叉罪 , 即公权力行使者因自身装叉行为而致或险致公众利益严重受损的犯罪 。 此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为行使公权力的特殊主体; 2)故意装叉或过失装叉; 3)行为发生于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之中 , 已致或险致公众利益严重受损; 4)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公众利益 。 法理上 , 装叉罪属危险犯:只要其行为具备足够的危险性即构成此罪 , 毋须损害结果实际发生作为要件 。 实际损害结果 , 仅作为此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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