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

黄老邪喜欢上梅琳琳 , 其实也说不上喜欢 , 如果真喜欢 , 那就娶了她 。 种种原因 , 反正黄老邪不能娶梅琳琳 。 可是 , 两人需要经常在一起混日子 , 黄老邪便要求梅琳琳做他的情人 。
结婚有海誓山盟 , 没想到做情人也有“情债之约” 。 花前月下 , 黄老邪和梅琳琳郑重地签订了一份《双方协议》:黄老邪借给梅琳琳100万元 , 梅琳琳答应给黄老邪做情人 。 如梅琳琳不想做情人了 , 则要返还借款;如果黄老邪不要梅琳琳做情人 , 则该100万元抵作梅琳琳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生活补助等 , 不再返还 。
黄老@“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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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 , 黄梅两人随即沉入情海 。
100万元是怎么给的?黄老邪并没有给付现金 , 他用100万元买了一套房产 , 并将房产落在梅琳琳的名下 。 双方再签了一份《双方协议》 , 内容与上一份情债之约差不多 , 依然是“做我情人就收钱 , 不做情人就还债” 。
【黄老@“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情人关系 , 其实有一个特点:双方可以同时开始 , 却无法同时结束 。 一切纠纷和凶险便由此而来!黄梅二人当然脱不开这种宿命 。
不管是谁抛弃了谁 。 总之 , 黄老邪后来决定要取回这笔浓情蜜意时付出的100万元 。 取回途径有许多种 , 但黄老邪的选择 , 却让人万万想不到 。
黄老邪采取了一种最为光明正大的方式-----提起诉讼 , 要求法院判决梅琳琳返还100万元 。 情债之约 , 就此摆上台面 , 公诸于众 。 将情人和金钱关系昭然天下 , 还要一分不少地取回100万元 , 黄老邪这招是步险棋 , 但他认为也许是步好棋!
黄老@“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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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 , 经专业人士提点后 , 黄老邪向法院提出的理由是:“情债之约无效 , 既然无效 , 梅琳琳就要返还100万元 。 ”这个理由 , 与大多人的猜测有所不同 , 角度偏向了专业 。
法庭辩论中 , 双方语言一番刀光剑影 。 直接看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黄老邪的诉讼请求 , 判令梅琳琳返还黄老邪100万元 。
黄老邪低下头 , 笑了 。 一点都不敢狂妄 , 他深知此结果来之不易 , 天下哪有这等好事 , 情人做完了 , 钱还可以收回来 。
关于本案的裁判思路 , 一审法院这么认为:黄老邪和梅琳琳之间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 损害了社会公德 , 破坏了公共秩序 , 应属无效行为 。 黄老邪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 。 民事行为无效 , 所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 故梅琳琳应当返还黄老邪100万元 。
【黄老@“做我情人就收钱,不做情人就还债!”】听闻此判 , 梅琳琳没有说什么 , 也不知该说什么 。 拖着疲惫身躯的她 , 只做了两件事:其一 , 表示不服 , 坚决上诉;其二 , 再请律师 。 然后便消失于公众视线 , 静待二审结果 。
二审法院接到此案 , 如何判决呢!二审法院此时正式进入专业思考模式 , 非专业人士可以忽略无视这些烧脑的问题:
1、 省高院曾经出指导意见:“对当事人主张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转化借贷不予支持” 。 依此 , 看似应当直接判驳回黄老邪取回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即可 。 但是 , 梅琳琳取得100万元同样并无合法依据 , 此判决也会有矛盾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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