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养鹦鹉被判重刑,法理天理均不容!

近年来卖鸟被判刑的“鸟事”屡见不鲜 。 2016年5月 , 深圳男子王鹏因卖了两只自己养殖的鹦鹉 , 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某 。 一审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 曾引发热议 。 后二审改判两年有期徒刑两年 。 笔者曾为此类“鸟事”打抱不平 。 媒体曾报道过两个人贩子判例:一个说的是 , 湖南省慈利县男子邹华建 , 为得到3000元酬金 , 将别人家刚出生15天的婴儿抱走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 , 缓刑二年 。 另一个发生在上海市松江区 , 某女子因拐骗幼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两个案子虽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之前 , 但却不能不让人发出这样的感慨:法律对人工繁殖能说简单说几句人话的鹦鹉的保护 , 居然比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为重视 。 据媒体报道 , 日前 , 天津市津南区养殖场主胥家忠因出售41只自养鹦鹉被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 该判决同样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 胥家忠的养殖场持有营业执照和人工繁育鹦鹉许可证 , 养殖了2000多只鹦鹉 , 胥家忠在2019年初分两次将自己养的41只鹦鹉卖给了李延增 , 结果两人双双获刑——2019年11月20日 , 河北保定市徐水区法院一审判决 , 胥家忠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判刑10年;转卖鹦鹉的李延增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获刑10年6个月 。 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虽然法院是依据上述法条对胥家忠作出判决的 , 但笔者还是认为其够冤! 胥家忠的鹦鹉养殖不仅超越审批范围 , 其甚至还知道出售人工繁育鹦鹉为法律禁止 , 这都是事实 。 冤是冤在针对人工驯养繁殖的“鸟案”严刑峻法 , 不近人间烟火 。 胥家忠所出售的“人工繁育鹦鹉” , 顾名思义 , 与“野生动物”牛头马嘴 。 没有人会反对将驯养繁殖的熊猫、老虎以及其他珍禽异兽 , 因其稀有法律将其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同等保护 。 但把那些驯养繁殖技术已经成熟、且被广泛利用于商业性的相关“伪野生动物” , 明知其“伪” , 法律上还冠冕堂皇的视其为“真” , 本身就是一个大笑话!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应当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 鹦鹉因其会学人语 , 为人们所欣赏和钟爱 , 被作为宠物饲养 。 没有人工繁育鹦鹉的年代 , 老百姓常常到野外去抓 。 有自养鹦鹉可出售 , 满足这部分群众的需求 , 反而会起到保护野生鹦鹉的作用 , 暂不说利多于弊 , 就算违法 , 也只需行政执法调整就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 完全没必要入刑 。 鹦鹉每天都要吃饲料 , 媒体报道称 , 胥家忠是因为没钱买饲料 , 所以才出售那41只鹦鹉的 。 不管此说法是真是假 , 但假如那41只鹦鹉是被胥家忠饿死了 , 肯定毛事也没有 。 自养鹦鹉饿死事小 , 出售让鹦鹉有活路 , 当事人要被判刑 , 而且判重刑 , 这样的法律 , 不仅明显有悖法理 , 甚至天理不容! 类似的“鸟案”每每见诸网络 , 都会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 说明对相关法律法规有必要作出修改 , 但却迟迟不见有关部门付诸行动 。 其实 , 对野生物种与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 , 分类加以区别对待 , 就可让“冤案”不再发生 。 这么简单的事长期不作为 , 不知道是因为懒政 , 还是怕动了利益者垄断“鸟市场”的奶酪 。 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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