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量刑建议未被采纳,依法抗诉获改判
本报讯(采访人员梁高峰 通讯员杨晓)近日 , 山西省沁水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 , 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 晋城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 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 撤销原判 , 依法改判 , 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二个月 , 并处罚金2000元 。
郭某:量刑建议未被采纳,依法抗诉获改判。 2019年1月 , 郭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麻沟西巷路段时 , 撞至霍某的小型面包车尾部 , 致使该面包车撞至秦某停放的摩托车尾部 , 造成面包车上的乘坐人员张某受伤 , 三车均有损坏 。 后经鉴定 , 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2.6mg/100ml 。 经事故责任认定 , 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
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 , 案发后与事故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 在值班律师见证下 , 郭某同意检察院提出的“拘役二个月 , 并处罚金2000元”的量刑建议 , 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自愿签字 。 经沁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 沁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认定郭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 但没有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 判处其拘役三个月 , 并处罚金4000元 。
沁水县检察院认为 , 一审法院无故没有采纳量刑建议 , 违反了刑诉法第201条的规定 , 系适用法律错误 , 量刑畸重 , 依法提出抗诉 。 晋城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并出庭支持抗诉 。
晋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郭某适用认罪认罚时 , 不存在刑诉法规定的“一般应当采纳”的五种例外情形 , 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的情况下 , 法院一审判决改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 从审理程序上看 , 一审法院在改变量刑建议前 , 未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 , 审判程序不当 。
郭某:量刑建议未被采纳,依法抗诉获改判。 据此 , 晋城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 , 认为原判定罪正确 , 但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 , 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 遂改判郭某拘役二个月 , 并处罚金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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