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斥孙杨案WADA方面对ISTI规则的解释

(兼质疑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对ISTI规则的理解)蔡果律师原文:http://www.lanxiongsports.com/posts/view/id/17753.html我这纯属于“注明法盲怼著名律师” , 但法盲不是文盲 , 斗大的汉字咱也能认识好几麻袋呢!英文字母只认识26个 , 多一个都不认识 , 所以 , 那些喜欢用洋码子堆砌的 , 请换成汉字板砖来砸楼 。 2019年11月15日 , 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诉孙杨与国际泳联(FINA)一案在瑞士蒙特勒开庭 。 本案的焦点在于 , 孙杨是否有权以IDTM人员资质(包括授权)不合规的理由 , 拒绝接受其检查 。 一、9月4日当晚IDTM检测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 有关这个问题 , 双方并无争议 。 证据显示 , 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为: (1)FINA作为检测机构于2018年出具给采样机构IDTM的格式授权书(年度通用信函 , 具体内容不详) , 即授权IDTM代表FINA向受检运动员采样 , 但该授权书上没有写明孙杨及主检官(以及血检官、尿检官)的名字; (2)主检官的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 (3)血检官的护士资格证; (4)尿检官的身份证 。 二、WADA及《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简称ISTI)》对检测人员资质的相关规定 ISTI 5.3.2条例:样本采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采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采集 。 样本采集人员应接受过相关职责的培训 , 与样本检测结果不存在利益关联或冲突 , 且不是未成年人 。 ISTI 5.3.3条例:样本采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采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比如一份来自检测机构的授权信函) , 以证明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 。 DCO还应携带包含他们姓名和照片信息的补充身份证明(即 , 来自样本采集机构的身份卡、驾驶执照、健康卡、护照及其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明) , 证件失效时间也应被提供 。 ISTI H.2条例:样本采集机构必须给每一位将来有可能成为样本采集人员的工作人员提供证书 。 ISTI H.5.4条例: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认证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 , 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活动 。 《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简称ISTI)》其他相关规定 ISTI 2.3 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 逃避样本采集 , 或在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 , 拒绝样本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 。 [ 条款 2.3 释义:例如 , 如果运动员被确认通过蓄意躲避兴 奋剂检查人员来逃避通知或检 查 , 此行为即构成兴奋剂违规中的“逃避样本采集” 。 “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违规 , 既可能是故意的 , 也可能是由于运动员的过失而造成的;而“逃避”或“拒绝”样本采集 , 则认定运动员是故意的 。 ] ISTI 2.5 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破坏兴奋剂管制过程 , 但又未包括在禁用方法定义之内的行为 。 篡改应该包括但不仅限于 , 故意干扰或企图干扰兴奋剂检查官、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恐吓或企图恐吓潜在的证人 。 ISTI 3.3.3国际试验和调查标准的附件与其他国际试验和调查标准具有相同的强制性地位 。 根据ISTI上述条例规定 , 孙杨方面认为 , 主检官仅仅提供“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 , IDTM身份文件及个人身份文件 , 没有采样机构IDTM的授权 , 及血检官、尿检官均无法提供资质和IDTM的授权文件 , 不符合ISTI的检测规定 , 不接受本次检测理由充分 , 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 。 根据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的说法 , WADA方认为 , 根据本条 , “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 , 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 , 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 。 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 , 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 , 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 。 但是 , 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 , 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 不知道这里是蔡果律师对5.3.3条款理解错了 , 还是WADA方面故意避重就轻 。 本案的授权问题 , 并非是整体授权 , 还是单独授权的问题 , 而是“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是否可以作为本次检测团队的整体授权?这才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所在!按照ISTI 5.3.2条例规定“样本收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收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收集” , “FINA2018年致IDTM的通用信函”是检查机构(国际泳联)给采样机构IDTM的年度通用授权 , 是不能作为本次检测团队的授权 , 因为采样机构是IDTM , 不是国际泳联 , 所以只有采样机构IDTM给检测团队的授权 , 才符合ISTI 5.3.2条例的规定 。 至于蔡果律师《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一文中说 , “WADA方面请出了参与编纂ISTI的工作人员 , 即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WADA Deputy Director on Standards & Harmonization)Stuart Kemp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 证明孙杨方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实为对“最佳实践“的建议 , 而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 。 Stuart Kemp确认了WADA对ISTI 5.3.3条的理解(蔡果注:这无可厚非 , 因为Stuart Kemp是WADA官员 , 而WADA则是ISTI的制定者) , 同时也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对本案第三个关键问题进行了回答 , 即当晚采样人员出具的资质文件符合ISTI的强制性规定 。 ” 上述这段解释完全在避重就轻 , 没有对ISTI 5.3.2条“样本采集机构应任命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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