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前老板跑路 新老板填坑 法官: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三 )

在现行法律中 , 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 ,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 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 ,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

但这仅是在公司依然存续时 , 双方发生纠纷时的处理依据 。 而对于商家预付费的监管 , 仅有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予以规制 , 而该办法只规定了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存管资金比例 , 其他小商家的经营状况并没有得到相应监管 。 没有存管资金账户 , 就很难在商家“跑路”后及时弥补消费者的损失 。

中国消费者协会曾于2018年发布消费警示称 , 目前预付式消费纠纷追回损失非常困难 , 提醒消费者要谨慎办理预付卡 , 确认自己是否真的长期需要此类服务 , 不要贪图高折扣或者轻信商家的销售话术 。 同时降低预付额度 , 缩短使用周期 , 综合考虑商家情况 , 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 。

本报采访人员 刘苏雅 【编辑:郭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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