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私下兼职跑滴滴保险拒赔有依据

#保险公司#私下兼职跑滴滴保险拒赔有依据。  □本报采访人员王莹

  □本报通讯员林长春胡丽丽

#保险公司#私下兼职跑滴滴保险拒赔有依据。  私家车变身网约车 , 一旦发生事故 , 保险公司是否正常赔付?近日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

  2017年 , 刘师傅在汽车租赁公司“以租代购”一辆汽车 , 租赁公司为该辆汽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险种 。 同年 , 刘师傅利用该车从事网约车的营运活动 , 并在一次接送滴滴乘客的过程中不小心碰到了花圃 , 车身受损 , 车上一人受伤 , 刘师傅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

  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到现场后 , 依照程序进行现场查勘 , 并把车辆拖到其推荐的修理厂进行定损修理 , 维修金额合计54182元 , 拖车费600元 。 租赁公司先行垫付车辆维修和拖车费用后 , 依照赔付流程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 , 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 经过多次交涉未果 , 租赁公司向鼓楼法院提起了诉讼 。

  租赁公司表示 , 该车辆已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 , 并依约交纳了保险费用 , 且是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 定损维修金额也未超出保险金额 , 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

  保险公司则认为 , 租赁公司就涉案的客车以非营业车辆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 , 但实际使用人刘师傅却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网约车的营运活动 , 故在保险期间内 , 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发生改变 , 并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 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车损险赔偿责任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租赁公司作为车主及刘师傅的出租人 , 在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刘师傅如何使用车辆 , 对刘师傅使用案涉车辆从事网约车活动也未予以制止 , 甚至默许该行为 , 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车损险赔偿责任 , 驳回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

  法官庭后表示 ,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 ,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 , 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在本案中 , 刘师傅驾驶的轿车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 , 其行为可导致车辆使用频率、行驶里程等显著增加 , 危险程度也随之增加 。 此外 , 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 , 对“被保险人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未尽通知义务 , 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已用黑色加粗字体作出特别提示 , 所以 , 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车损险赔偿责任 。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 , 在车辆保险期间内 , 被保险机动车存在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因素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 否则 , 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