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道儿不止要看路,还得看“天”

近年来 , 高空坠物或高空坠楼 , 砸死砸伤行人的事件频频发生 。 近日 , 重庆市沙坪坝区一男子跳楼自杀 , 砸死两名过路的高中生 , 一人为独生女 , 一人为失独再生女 , 在网上持续引发关注 。 31岁的男子李某 , 从重庆沙坪坝区三峡广场的一公寓楼跳楼自杀 , 砸到两名女生 , 三人均抢救无效死亡 。 据死者张英的表姨介绍 , 死亡女生张英是失独再生女 , 她平时很乖巧 , 学习成绩也挺好 , 本来计划明年高中毕业后 , 去俄罗斯读书 。 其父母的第一个孩子在十几岁时离世 , 如今灾难再次降临在这个不幸的家庭 。 张英的父亲知道噩耗后 , 悲伤过度几乎不能行走 , 是被人背着去看的遗体 。 看了这个新闻后 , 网友们纷纷替两名无辜的女孩感到痛心和惋惜 。

走道儿不止要看路,还得看“天”

李某的纵身一跃倒是潇洒 , 却给两个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 , 那两个无辜的女孩 , 在花一般的年纪 , 却遭遇飞来横祸 , 让父母对生活和对人生美好的憧憬 , 也一下子都湮灭了 , 两个无辜的家庭陷入深深的绝望之中 。 网友们几乎是一边倒的骂声:想自杀 , 也找个偏僻一点的地方 , 干嘛要在人流量大的商业街跳楼?自己想死还想拉个垫背的 , 真是造孽 。 跳楼会给警察、消防添麻烦 , 不仅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 , 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 更有甚者还可能砸别人 , 毁坏无辜的家庭 , 正如网上很多人所说 , “想死也不能太自私” 。 那么在法律上 , 对于这种事情的赔偿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根据法律规定 , 可以追究民事责任 , 如当事人已故 , 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 。 可以要求死者的继承人及家庭成员 , 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死者债务 。 同时 , 也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 , 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如果既没有遗产 , 也没有家属 , 这种情况只能等警方处理结果出来以后 , 才能判定有没有更好的解决方式 。 平心而论 , 跳楼者的配偶其实也很无辜 , 无端端丧偶了不说 , 还得被受害者及家属责骂 , 更要承担巨额的赔偿 。 但是话说回来 , 受害者如果致残 , 或者直接失去了生命 , 那赔偿再多的钱 , 也无法弥补身体和心灵上的痛苦 。 但是现在关于跳楼者砸死路人 , 高空坠物砸死砸伤人的事件 , 全国各地频频发生 。 老话儿讲:“走道儿要看路“” 。 看来 , 这句话也得与时俱进一下了:走道儿不止要看路 , 还得看天 。 最后 , 还是对那些想自杀的人说:“如果生活的痛苦令你无法继续你的生命 , 也请珍惜他人的生命 。 ” 文章来源:本号原创 文章作者:方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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