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理工学院副校长殴打学生案的公开信
2017年4月12日晚上十时 , 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等4 名学校员工在酒后闯入学生宿舍内 , 寻衅滋事 , 对我儿子实施了暴力伤害 。 殴打后 , 姚远及其手下将我儿子从宿舍楼强行拖至后勤办公室 , 拖扯达100多米远 , 中途 , 四名教职工对我儿子不断的撕扯和殴打 , 几次将其推到在地 , 实施脚踩等暴力行为 。 到后勤办公室以后 , 姚远还继续对同宿舍的几名学生(包括经过打人现场并上前阻止打人的周姓同学)破口大骂 , 语言之下流难以形容 , 然后再次打我儿子耳光 , 以至我儿子耳朵出现短暂性的失聪 。 姚远无视我儿子受伤的事实 , 并没有及时送医 , 反而以写保证书的方式将几名学生拘禁长达三小时以上 。 我们受害人家长在事发之后找到学校 , 学校法人、宁夏理工学院校长赵惠娥却一口否认存在打人事实 , 并且很嚣张的宣称:“我们的人没打人 。 就是打了人 , 我也不可能处理我的员工 , 处理了我的员工 , 谁还帮我干活?” 。 无奈之下 , 我们选择了报警 , 经过公安机关的事实调查后 , 公安机关分别对四名打人者给予了治安拘留5——12天和行政罚款500——12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 。 在公安机关做出治安处罚的情况下 , 宁夏理工学院赵惠娥校长为洗刷姚远等人的违法责任 , 其后采取捏造事实、侵犯隐私、网络攻击等手段对我儿子的名誉权、隐私权进行了持续损害 , 并通过网络方式对我(受害人家长)进行人身攻击 。 赵惠娥更是公然地叫嚣:“随便你告 , 无所谓” 。 我向宁夏纪检委、区教育厅、市教育局分别实名举报了宁夏理工学院赵惠娥校长、姚远副校长的违法行为 , 但举报没有得到任何音信 。 为打击宁夏理工学院赵校长、姚副校长等人的嚣张气焰 , 我决定与宁夏理工学院对薄公堂 。 作为一审主审法官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肖占斌法官却在一审过程中连续发生程序违法行为 , 并对我提供的多达100项的证据选择性失明 , 仅根据被告方无任何证据支持的一番说词 , 就认定了一个恐怕连法官自己都不会相信的案件基本事实 , 于是 , 一审判决书只能采用含糊其辞的说法 , 做出了我以为存在严重趋向性的民事判决 。 为此 , 我不服一审判决 , 向宁夏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 在上诉期间的2018年3月1日 , 我收到宁夏理工学院起诉我名誉侵权的起诉书副本及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3月20日开庭的通知 。 宁夏理工学院为影响我坚决维护法律尊严的决心 , 向当地法院提起了针对我的名誉权侵权起诉 , 指控我本人通过纪检机关和网络公开举报宁夏理工学院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过程中 , 我的实名举报行为对学校构成名誉权损害 , 从而向我索赔24万元人民币 。 企图用索赔24万人民币的方式让举报其违法行为的我就此封口 。 对此 , 我一口拒绝了法庭的调解建议 , 然后进行了有理有据地的书面答辩 , 面对我的坚决且有法理依据的斗争 , 原告宁夏理工学院不得不缺席了第一次庭审 , 当地法庭以原告撤诉为由进行了裁决 , 从而有力地回击了宁夏理工学院企图采用法律方式干涉我正当举报权的图谋 。 在二审过程中 , 石嘴山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拒绝就我提出的七个新证据进行质证 , 然后 , 在没有任何证据和事实且不具备基本逻辑和基本情理的情况下 , 对一审判决书进行了一次简单地重复 , 也就是说根本没有就本案的相关法律事实和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 只是就一审判决书进行了程序性的简单审查就驳回了我的上诉请求 。 面对这样的结果 , 我很受伤 , 于是 , 我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 高法再次重复一审判决书的内容 , 于是我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申请 , 得到的结果却是当地检察机关走过场式的敷衍 , 并没有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 我的这一判断是基于编号石检民监(2019)6402000001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内容所做出的:这份决定书仅仅是重复了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内容 , 没有添加一丝新内容 , 没有一条是针对我在抗诉申请中提出的理由和事实进行的调查或答复 , 没有办理监督审查过程的描述 , 也没有对我提供的法院法官违规违纪线索的审查结论 , 也就是说根本没有就我提出的抗诉理由和事实进行真实的监督审查 。 如我曾明确请求一审法官收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在4.12案发后所做的治安案件调查笔录 , 而一审法官没有收集这一证据 , 致使判决中没有对殴打事实的认定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一审法庭没有调阅关系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属于严重的程序不当行为 , 构成了需要司法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 而这一重要内容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没有毫提及 。 在抗诉申请中 , 我明确指出一审法官6次打断我的发言 , 严重影响我正当质证权力的行使 , 且在证据还没有出示完成的情况下 , 就急忙做出不为我所接受的所谓法庭小结 , 对案件进行粗暴定性 。 面对我提出的这项抗诉理由和事实 , 检察官同样没有丝毫提及 。 在没有就抗诉理由和事实进行监督审查的情况下 ,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还是作出了不接受检察监督的意见 。 这样的行为我有理由相信决不是出自检察官的业务能力问题 , 而是与宁夏三级法院的法官一样存在着让我生疑之处——需要有人回答这样的行为身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于是 , 我坚决地向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再次提交抗诉申请 , 宁夏区人民检察院以电话方式答复我:由于我已经提起过一次检察申请 , 因此不接受再次的检察监督申请 , 并将全部材料寄回 。 基于以上事实 , 我向全国所有关心法制建设的网民郑重申明如下: 1、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校长赵惠娥的行为决不仅仅是民事责任的问题 , 已经涉及刑事责任 , 但遗憾的是这样的违法行为 , 宁夏三级司法体系却听之任之 , 且为其站队 , 无法证明其中没有任何权钱交易 , 法官及法院的这样行为无法让我受害人理解和原谅 。 2、宁夏的监察、纪检体系集体失声 , 无法让我们受害人原谅 。 3、一审、二审过程中出现的法官违纪行为首先证明了宁夏司法体系无法进行内部监察 , 无法面对广大人民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望 。 4、事实证明宁夏检察体系对法律运行的监察形同虚设 , 无法满足我们对司法公正的期望 。 检察机关是我国负责的法律体系公正运行的监督者 , 不能因为曾有过一次不负责的所谓监督过程 , 就可以认为当事人举报的案件不存在法律问题 , 就可以视法律尊严不顾 , 拒绝就当事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查证 , 这显然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 , 辜负了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 。 5、一件案情并不复杂的校园暴力伤害案件 , 却走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等几乎全部的法律程序 , 但公平正义还是没有来到 , 这显示了我们法律的无力 , 也显示了一些地方权势对法律的蔑视 。 此案具有相当的典型价值 , 为校园暴力案件的高发做出了注解——正是一些地方势力的介入 , 才导致了大量校园暴力伤害案件无法得到公平正义 , 才助长了一些人的持续为恶的嚣张气焰 , 才出现了让我们大众寒心 , 让法律蒙羞的怪事 。 6、打人的常务副校长毫不犹豫地使用暴力 , 嚣张!无基本道德和法律意识的校长持续伤害学生 , 可耻!面对众多事实和证据进行明目张胆地选择性执法的法官 , 可恶!宁夏三级法院、一级检察院集体性地丧失对法律公平的坚守 , 可憎!宁夏监察纪检部门的失声 , 可厌!宁夏三级法院走过场式的二审和再审体现的是宁夏司法体系欠缺执法为民的理念和集体式对大众利益的漠视 。 宁夏检察机关和纪检、监督机关的不作为无疑为官官相护作出了最好的注解 。 由此 , 我不能不怀疑在宁夏这个地方还有法律的公平正义吗?我们的司法体系还能够承担大众的期望吗?当法律不能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武器 , 那么就只能堕落成为权贵们的护身符 , 被权贵们任意强奸的法律能称之为法律吗?宁夏这个地方还在党的领导下吗? 7、公平正义在宁夏当地三级法院、一个检察院四道关口都失守了 , 证明了什么?至少证明200万网民(二年间 , 我同时在网络上通过实名举报方式对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长时间的举报 , 读者应超过200万人)的围观也不能阻止这些人的肆意妄为!至少证明他们没有将任何党纪、国法看在眼中 , 法律在他们手中的只是玩物而已!这些人玩弄法律、强奸法律的底气何其嚣张 , 这样的嚣张只能毁掉我们广大公民对法律尊严的信心! 8、我用二年的时间走过了一条漫长的维权之路 , 我之所以如此坚持 , 在于我对法制精神的坚守 。 在此情况之下 , 为了维护法律之尊严 , 彰显法制精神 , 我将坚决地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 , 控告宁夏三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官在本案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 控告宁夏当地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不作为 。 我们的法律决不能成为权势的工具!我必须用置之死地之决心以一已之力去维护法律之尊严!我将坚决与这些人斗争到底!还法律之公正! 申明人:杨周 电话:1390815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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