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固婚姻要得法,避免事与愿违

稳固婚姻要得法 , 避免事与愿违 原创: 陈斌 南方周末

稳固婚姻要得法,避免事与愿违

▲ 结婚起于两个男女对共同生活的合意 。 如果这种合意不复存在 , 就应该构成离婚的充分理由 。 (视觉中国/图) 两个人都觉得过不下去了 , 自然算打破了婚姻的合意 , 但任何一方觉得过不下去了 , 就已打破婚姻的合意 , 这一点不受另一方同意与否的影响 。 在这个意义上 , 结婚是“两个人的事” , 离婚是“一个人的事” 。 目前 ,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正在审议民法典草案 。 法典的每一编 , 大家都很关切 , 都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 婚姻家庭编的关注度尤其高 , 这里就此展开一个问题:什么样的举措才是稳固婚姻、保卫婚姻的正道正法 , 才能避免事与愿违、贻害社会? 我们都应该承认一个大前提 , 那就是婚姻自由 , 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 不过 ,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不是两个独立、不相干的“自由” , 而毋宁说同一个自由的两个相关方面 。 比如 , 某些天主教国家禁止离婚或离婚的难度极大 , 这些国家的结婚率就非常低 。 在进入一个不可撤销或很难撤销的合约之前 , 正常人都会三思再三思的 。 先看结婚自由 。 结婚自由当然意味着任何一位适婚的成年人 , 自由选择跟哪位异性结婚、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结婚 。 这个自由是有前提的 , 就是你所钟意的异性也有与你同等的结婚自由 。 只有双方都钟意对方 , 达成了结婚的合意 , 婚姻才可能成立 。 说到结婚自由 , 不可能不谈到婚前检查 。 过去 , 中国是有强制婚检的 。 2000-2002年中国婚检的疾病检出率分别为8.1%、9.1%和9.29% , 以生殖系统和传染性疾病为主 。 2003年的新婚姻登记条例 , 规定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中 , 不再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 意味着强制婚检制度被取消 。 此后 , 婚检率下降 , 缺陷婴儿出生率上升 。 看来 , 婚检是必要的 , 应该强制 , 但不能垄断 。 也就是说 , 可以要求婚前必须做医学检查 , 但不应指定一家或少数几家医学机构才有“资质”做婚检 , 而是应该任何有医学检测条件的医院与体检机构都可以出婚检报告 。 这样 , 准备结婚的男女可以自由选择 。 关键在于一方的婚检结果应该被另一方看到 , 或一方必须保证自己的健康状况向另一方做了真实、充分的披露 , 这样 , 另一方就享有在知情基础上的结婚自由 , 这才是更真、更好的结婚自由 , 这既是对配偶负责任的态度 , 也是对下一代负责任的态度 。 那种一方被检出HIV携带 , 检测机构却以保护隐私为由不告诉另一方的荒唐与悲剧 , 不应该上演 。 再看离婚自由 。 结婚起于两个男女对共同生活的合意 。 如果这种合意不复存在 , 就应该构成离婚的充分理由 。 而打破这种合意只需要一方 。 两个人都觉得过不下去了 , 自然算打破了婚姻的合意 , 但任何一方觉得过不下去了 , 就已打破婚姻的合意 , 这一点不受另一方同意与否的影响 。 在这个意义上 , 结婚是“两个人的事” , 离婚是“一个人的事” 。 不过 , 落到实操上会有差异 , 两个人都觉得过不下去了 , 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就行了;只有一方觉得过不下去了 , 另一方不愿意放手 , 那恐怕只能去法院起诉了 , 因为一方总不能绑着另一方去民政局 。 法院应该尊重婚姻合意不复存在之现实 , 应该承认这就是离婚的充分理由 , 把重点放在宣告解除婚约、对子女抚养、探视与财产事宜做出公平安排上 。 那种制造各种障碍 , 让离婚诉讼成为久拖不决的马拉松的做法 , 增加与延长了当事人的痛苦 。 让离婚变得更艰难 , 往往造成两个后果 。 一是让存量婚姻的离婚率下降 , 这看起来是“稳固了婚姻” , 但是以损害婚姻质量为前提的 。 强迫孩子生活在紧张家庭氛围中也并不人道 。 把离婚简单当成坏事是错误的 。 如果“稳固婚姻”的初衷 , 最终走到了把强制不幸福的婚姻存续下去作为KPI , 那就太可悲了、太可怕了 。 二是让准备步入婚姻的男女望而却步 , 降低结婚率 , 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算作稳固婚姻、保卫婚姻 。 总之 , 建立在知情基础上的结婚自由与尊重婚姻合意不存在的离婚自由 , 合起来 , 才是真正的婚姻自由 , 也是稳固婚姻、保卫婚姻的不二法门 。 把婚姻自由与婚姻稳固对立起来的想法与做法 , 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 损害婚姻自由 , 以图婚姻稳固 , 是胶柱鼓瑟 , 很可能事与愿违、制造痛苦 , 甚至贻害社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