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斥张严寒【程序错误能否成为拒检理由?】一文

张严寒(张炎夏)原文:https://zhuanlan.zhihu.com/p/95875279 首先 , 张严寒(张炎夏)教授在【程序错误能否成为拒检理由?】一文说“国际反兴奋剂条例第3.2.2款明确规定 , 检测程序是可以有问题的 , 并不要求完美 , 前提是这些问题不会导致结果阳性即可 。 ”————纯属扯淡!国际反兴奋剂条例第3.2.2条款的规定 , 指的是实验室出现过偏离国际标准的行为(即样本在实验室检测过程) , 从而可能导致出现阳性检测结果时 , 运动员和WADA应该遵循的权利和义务!孙杨案是样本采集过程中的程序问题 , 与你说的这条规定风马牛不相及!不知道现在的教授是理解能力低下了 , 还是故意断章取义? 附国际反兴奋剂条例第3.2.2款原文: 3.2.2 WADA 认可的实验室以及其他 WADA 批准的实验室按照实验室国际标准进行样本检测和监管程序 。 对此该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可以抗辩 , 举证实验室出现过偏离国际标准的行为 , 从而可能导致出现阳性检测结果 。 如果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以实验室曾偏离实验室国际标准 , 而导致出现阳性检测结果为由 , 对违规推论进行抗辩 , 则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这种偏离标准的行为并不是产生阳性检测结果的原因 。 其次 , 再说程序正义的问题 。 先看看佟文的案例:2009年8月 , 佟文在荷兰柔道世锦赛上夺得女子78公斤级冠军 。 但是在9月份的药检中 , 她的A瓶尿样被查出含有兴奋剂成分 。 在听取了中国柔道协会的建议后 , 她撤回了对B瓶尿样再次检测的申请 。 可在同年11月 , 国际柔联在没有通知佟文的情况下 , 对B瓶尿样进行检测 , 其结果仍然为阳性 。 据此 , 2010年4月4日 , 国际柔联对她除以禁赛两年的处罚 , 并取消了她2009年世锦赛上的金牌 。 三个月后 , 佟文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 要求撤销对自己的禁赛处罚 , 理由是国际柔联违反了“尿样检测时运动员或代理人必须在场”的规定 。 而根据国际反兴奋剂组织的规定 , 只有当运动员A、B尿样检测全部呈阳性时 , 才能证明其服用了兴奋剂 , 判罚结果才能生效 。 而佟文的B瓶尿样检测过程不合规定 , 所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在经过审理之后决定:支持佟文的上诉 , 撤销国际柔联对她禁赛两年的判罚 , 她在2009年世锦赛上的金牌也可以保留 。 这就是程序正义的胜利!只要样本检测违反法定的程序了 , 不管结果如何 , 一律无效!孙杨案也是如此 , 既然检方程序违法 , 那么孙杨的拒检就没有因此事违反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2.3和2.5中的相关条款 。 由不具备正当资质和授权的BCA或BCO所采集的血液 , 不属于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所定义的“样本” , 无法被用于反兴奋剂用途 。 这样的血液 , 只是从运动员身上采集的生物材料 , 成为了医疗废弃物 。 所以 , 孙杨方如何处理自己的血样 , 这是孙杨方自己的问题 , 根本不能构成所谓的暴力抗检! 第三 , 张严寒(张炎夏)教授居然认为程序并无瑕疵!事实真是如此吗?判断飞行药检的程序是否有问题 , 应该以WADA-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制定的《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简称“ISTI”)》相关条例的具体规定为准: ISTI 5.3.2条例:样本收集机构应任命并且授权样本收集人员进行或协助进行样本收集 。 样本收集人员应接受过相关职责的培训 , 与样本检测结果不存在利益关联或冲突 , 且不是未成年人 。 ISTI 5.3.3条例:样本收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收集部门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比如一份来自检查机构的授权信函) , 以证明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收集样本 。 DCO还应携带包含他们姓名和照片信息的补充身份证明(即 , 来自样本收集机构的身份卡、驾驶执照、健康卡、护照及其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明) , 证件失效时间也应被提供 。 ISTI的附件H.2中规定 , 样本收集机构必须给每一位将来有可能成为样本收集人员的工作人员提供证书 。 ISTI的名词解释: 采血员:有资格且被样品采集机构授权采集运动员的血样 。 陪同人员:经样本培训和授权的官员 兴奋剂检查官(或DCO):经样本采集机构培训和授权 , 执行国际检测和调查标准中赋予DCO的职责的官员 。 样品采集人员:指样品采集机构授权在样品采集期间履行或协助履行职责的合格官员的统称 。 STI的附件: E.4.1涉及血液的程序应符合当地标准和监管要求 , 这些标准和要求超过以下规定的医疗环境中的预防措施; 附件H-样品采集人员要求 H 4.4样品采集机构应保存所有样品采集人员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记录 。 H.5要求-认证、再认证和授权 H.5.1样品采集机构应建立对样品采集人员的认证和再认证制度 。 H.5.2样品采集机构应确保样品采集人员已完成培训计划 , 并熟悉本试验和调查国际标准的要求(包括适用第H.4.3.4条的情况下 , 在授予认证前 , 从不同国籍的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 。 H.5.3认证仅有效期为两年 。 样品采集人员在重新认证前一年内未参加样品采集活动的 , 应重新参加完整的培训计划 。 H.5.4只有获得样品采集机构认可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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