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新版秦岭生态环保条例:保护优先、责任追究终身( 三 )

《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 ,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 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 ,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实行责任追究终身制度

通过对比 , 采访人员发现 , 本次修订后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 , 在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上 , 则规定秦岭区域内县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终身制度 。 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地区 , 要对有关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

【编辑: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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