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惩戒规则征意见:不得变相体罚,可要求学生面壁反省(12)

第十一条 (校规执行)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 , 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 。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以及其他适当方式 , 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 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 负责讨论确定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 , 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 , 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措施的 , 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 必要的应当举行听证 。

第十二条 (帮教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 , 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 , 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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