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春来江水绿如蓝” 江苏检察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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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春来江水绿如蓝” 江苏检察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纪实

本文标题:守护“春来江水绿如蓝” 江苏检察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纪实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守护“春来江水绿如蓝” ——江苏检察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纪实)

在江苏,长江被赋予了一个诗意的名字——扬子江。沿江八市,经济总量占全省80%,进出口总量占全省90%,是江苏经济的“发动机”。以法治的方式保护长江,是江苏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办案是检察机关最好的名片。党中央部署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以来,江苏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职能,以办案为抓手,严惩危害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力破长江保护司法难题,聚焦公益核心,协同各方力量,推动长江生态环境法治保护。“春来江水绿如蓝”的美丽画卷正徐徐展开。

办案,检察机关最好的名片

办理涉长江流域犯罪,存在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等诸多问题。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大力加强专业化团队建设,激发团队合力,优化办案格局,提升办案专业度。2019年,省检察院将“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一体化协作机制”作为重点工作,项目化推进,着力建立符合江苏实际的生态环境检察管辖、协作、督办等机制。多措并举,办案成效日显。

数千吨生活垃圾漂浮江面,污染数十公里……2016年12月,“长江口倾倒垃圾案”震惊全国。案发后,苏州两级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最终起诉认定的涉案垃圾数量由移送审查起诉时的3792吨增加至35570吨,追加认定犯罪事实涉及苏浙沪皖四地。2018年1月,该案被评为2017年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以法治的方式保护长江,不仅要依法严惩破坏长江环境资源的犯罪,还要让公益诉讼成为长江保护的一柄利剑。两组数据,显示着江苏检察机关加大司法办案力度,助力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法治保护的担当与决心——

坚决打击污染长江水体环境犯罪,2019年以来共批捕涉及长江水污染犯罪69件149人,起诉102件362人。镇江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被最高检作为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组织开展“守护长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重点打击长江流域水体污染、长江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入江排污口设置不规范、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占用长江岸线资源等行为,积极恢复受损生态。2019年1月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74件,履行诉前程序156件,起诉27件,一起督促政府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检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衔接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力破长江司法保护难题

2019年10月24日,由泰州市检察院提起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59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捞、收购和贩卖水中“软黄金”鳗鱼苗,最高被判处承担85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一段时间以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频发,且日益呈现“产、供、销”一条龙犯罪模式。

2018年,泰州公安机关抓获王某等53名收购、贩卖、捕捞鳗鱼苗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王某等19名“鱼贩子”和丁某等34名捕捞者分别被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刑事案件办理的同时,泰州市检察院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长江生态资源,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然而,侵权主体的确定成为“拦路虎”——由于此类案件中“先破坏,后买卖”的特点,以往的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只追究直接侵权人即捕捞者的侵权责任,对作为幕后推手的收购者却显得无可奈何。

在省检察院指导下,泰州市检察院专业化办案组通过全面细致的调查工作,锁定了收购者“明知非法捕捞鳗鱼苗必须使用禁用工具,仍然持续收购,且与渔民签订保底协议,诱发大规模非法捕捞”的关键证据,有力地证明了“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形成完整利益链、共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核心主张。经审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中央电视台等40余家媒体进行庭审直播,1700多万名网民在线旁听庭审,让这起案件成为一堂长江保护的“法治公开课”。

“刑事追责后,检察机关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捕捞者、贩卖者、收购者全链条追责,传递出江苏践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司法保护长江的决心和力度!”在现场旁听庭审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会长李义松由衷表示。

保护长江,不能单靠某个城市“单打独斗”,而需要各市“协同作战”。2018年8月,江苏沿江八市建立长江生态资源保护检察协作平台,在省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沿江八市检察机关在办案协作、信息共享等九个方面加强协作,在跨区域办案中提高捕诉质效,统一司法尺度,在解决实际难题中形成合力。

奏响长江保护协奏曲

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

江苏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以生态环境切实修复为价值的目标,不断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扩大办案效果。

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检察智慧,协同各方力量,努力实现多元利益的综合平衡,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省检察院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督办的扬州广进船业公司占用长江湿地案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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