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谁?( 二 )

14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皮艺军:收容教养三年就算顶格处理,我们的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我们国家的少年收容教养,很大程度是跟少管所放在一起的,它从设施上来讲,跟监狱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它的待遇是行政处罚,另一边(少管所)是刑事处罚。但刑期上现在是三年,有没有可能延长?这是需要在法律上讨论的。

  “杀人只关三年”,本周,蔡某被收容管教的消息,引发了小区强烈的民意反弹。他们担心,蔡某回到社区,会成为安全隐患,再次犯下类似罪行。至少有三位成年女性表示,自己曾被蔡某尾随、骚扰过。尽管报案后,警方要求蔡某家长严加管教,但最后都不了了之,一犯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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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谁?

  琪琪母亲:从我家孩子走,现在都13天了,那边儿什么动静都没有,他也没说道过歉,我也不找他,我就要求法律给我一个公道,还我家孩子的冤屈,要他重判。就因为你未成年吗?未成年就能随便杀害一家一个孩子吗,无辜的孩子吗?

  白岩松

  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变,现在的未成年人,跟过去我们面对的未成年人已大为不同。比如公共交通就必须修改过去以身高来制定儿童票的规则,因为现在的孩子越长越高。同样的道理,大连的这位不满14岁的男孩儿,也在小区内多次尾随成年女性,让成年女性都感到提心吊胆和巨大的威胁。孩子可能已经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个弱小的孩子,这个时候社会该怎么办?围绕这次法律的修订,其中有一个意见,媒体报道得很多,那就是把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由14岁降到12岁,但这就够了吗?而且这可以吗?

  降低刑责年龄,能解决问题吗?

  本周,遇害者琪琪依然是人们惋惜的对象。警方通报,施害者蔡某某生于2006年1月,从案发起算,还差大概两个月14岁。在我国,未成年犯罪仍沿用成人法典定罪量刑,按照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4周岁以下不追究刑责,有人感慨蔡某某等于完美躲过刑罚。而在稍早前,警方表示,对其收容教养三年已是目前法律框架内最严厉措施,这样的顶格处理,他们也很无奈。鉴于近几年出现多起未满14岁成为未成年犯罪“护身符”的案件,加之对收容教养能否真正起到惩戒作用的疑虑,公众对降低刑责年龄的呼声一直高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皮艺军:其实在这里面,还是一种非常强烈的义愤,希望能够除恶务尽,中国古代文化就是除恶务尽。对公众来说,对这种恶不容忍。他希望能够通过这种降低刑事责任,使得更多可能有这方面恶习的孩子,能够进入到刑法处罚的范围里,降低年龄,其实就是要扩大打击力度,比如说我们降到十三岁,如果出现十二岁的犯罪怎么办?

  皮艺军认为,一味降低刑责年龄没有尽头,一关了之也容易造成单一化一刀切执法。但国内14周岁刑责年龄已40年未变也是事实,有研究显示,中国青少年生理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两到三年,个别未成年对以年龄规避刑责有清醒认知,有专家呼吁,刑事年龄适当降低能起震慑作用。皮艺军则认为,像大连这样的极端个案是少数,不能用少数案件进行全局性判断,而要用实证性研究对未成年犯罪案作专业分析,可借鉴国外“恶意补足年龄”条款,即如能证明未成年有明确主观恶意,则可补足年龄差距,推定其为有刑责能力。

  联合国曾建议将最低刑责年龄定为12岁,体现的是对儿童利益最大化考量。但遇害者小琪仅为10岁,同是未成年。不负刑责的宽容不意味着纵容,如何让每个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公众的共同目标。本周四,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可作为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参考,这为此案借鉴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以及探索更多元灵活的司法空间带来契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皮艺军:这个蔡某一米七,身体非常成熟,而且心理判断,认知能力,也成熟。14岁以下的犯罪,轻微的,我们还是要用轻缓的办法,如果犯严重罪行的话,杀人、抢劫、强奸这样罪行的话,是要严肃处理的。

  惩戒犯罪的未成年是世界难题。英国一位曾被执行恶意补足年龄的未成年,在出狱后又多次因斗殴和携带毒品入狱,其电脑被发现大量儿童色情图片;而为防其自杀,监狱还为他提供游戏和电视,甚至包含个人健身房,刑罚背后的复杂性可见一斑。

  宽容绝非人道,同样,缺少矫正改造的刑罚,未成年犯罪者可能再犯、再次危害社会。而重刑思维下屏蔽掉全面原因调查与前端预防的一关了之,又如何保证像蔡某某这样的人不再出现?

  白岩松

  无论是在面对大连的这起案件,还是人大常委们的修法,意见都并不完全统一。有的认为,不能因为出现极端的个案,就改变我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关的法律不应该动。而另一方认为,保护未成年人是当然的,但也要微调并与时俱进,不惩治谈何保护。更何况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我们现有的法律其实是在保护伤害了别人的未成年人,而被伤害的未成年人却成了保护未成年人法律的受害者,这个矛盾又该怎么破解?

  被害人家庭的救助和服务更该关注

  本周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集社会征意见。草案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为解决因年龄原因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矫治措施,导致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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