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台方拒绝陈同佳自首罔顾公义且有违法治精神( 二 )

律政司表示 , 如果陈同佳在香港被判无罪 , 基于“一罪不能两审”的法律原则 , 他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未必能够就同一犯罪行为再被起诉 , 最终可能不需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 任意要求检控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 , 既不负责任 , 也不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 。

律政司表示 , 任何人在香港因犯罪服刑完毕后均会获释 , 特区政府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将释囚任意继续拘留 。 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 , 特区政府各部门都必须依法执行职务 , 不能随意行使职权 。

律政司强调 , 把违法的人绳之以法 , 是每一个文明社会应有之义 。 犯案者因应通缉令自首 , 并愿意承担法律后果 , 能够使公义得以彰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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