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临时工”权益:都叫“临时工”法律关系却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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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代工厂富士康的“临时工”用工问题近日颇受关注,此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诸多疑问:什么是“临时工”?劳务派遣的工人受哪些法律保护?如果劳务派遣的工人权益受损,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都叫“临时工” 法律关系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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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临时工”是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一种称谓。这一称谓最早出现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在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后,“临时工”实际上就已经从法律意义上消失了。据1996年11月7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由此可见,“临时工”是指计划经济时代相对于“合同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从法律层面进行解读,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临时工”与“工厂”之间可归属于劳务用工、劳务外包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不同法律关系。
第一种,劳务用工。如食品厂为了“六一”儿童节的促销活动,直接或经由中介公司居间,临时招募了卖场促销人员,双方约定“工资日结、每日200元、共需工作7天”。此时,促销员与食品厂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双方间法律关系适用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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