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校外培训班“危险者” 培训机构监管亟需加强( 二 )

培训班老师竟是“坏叔叔”

近年来 , 在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中 , 不仅可能有来路不明的“外教” , 还隐藏着其他“危险者” 。

近日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校外辅导机构培训老师猥亵儿童案件一审宣判 。 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官某某有期徒刑5年 , 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 。

“他是老师 , 我不敢反抗 。 案件办理过程中 , 受害的小女孩一直重复的这句话让人特别揪心 。 ”年幼被害人的话令承办检察官周洁敏格外心痛 。

无独有偶 。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 , 宜兴市某培训机构老师袁某利用职业便利对7岁女学生实施猥亵 。 宜兴市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后 , 认定袁某犯猥亵儿童罪 。 之后 ,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通过量刑建议 , 建议法院在判处刑罚外 , 对被告人袁某判处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 。 2019年4月 , 法院一审判决袁某犯猥亵儿童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两年 , 并支持了检察院禁止从业的量刑建议 。

培训机构监管亟需加强

采访人员查阅相关材料得知 , 对于绘画、音乐、舞蹈、书画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 按规定 , 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不要求必须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办学许可证 。 市场监管部门将其作为一般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进行审批登记和监管 , 在申请登记过程中 , 不会对该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设备设施 , 师资力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

“在这类机构从业的教职人员素质往往是鱼龙混杂 。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蒋亚芳表示 。

根据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 ,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 , 且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类知识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

《无锡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明确 , 非学科知识类培训机构的教师应持有相对应的专业技能资格证 。 现实中 , 一些“兴趣班”类的培训机构招聘“老师”门槛很低 , 一些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也未取得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书 , 甚至未接受过正规艺术培训的均可上岗 , 个人品德和教学质量无从保障 。

同时 , 这些“兴趣班”一般设在居民小区或商住楼 , 面临着消防器材设备是否齐备、安全出口是否通畅等问题得不到有效监管 , 办学场所也没有监控录像等硬件设施 。 “参加‘兴趣班’的多为未成年人 , 甚至还有学龄前儿童 。 我们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 , 培训场所监控设备缺失 , 让及时了解事情真相和固定证据成为难事 。 ”蒋亚芳说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