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买家给差评商家起诉 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现场曝光( 二 )

  法院:相关差评未损害原告名誉权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审理后查明 , 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 但是产品包装盒的生产日期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 。 在此种情况下 , 原告并未积极给被告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 而是先解释该日期是保质期 , 之后又始终强调让被告去鉴定产品质量 , 还拒绝被告退货、退款的要求 。

  法院通过上述情形综合判定 , 被告给出差评并非故意贬损卖家名誉 , 不存在主观过错 , 对原告不构成诽谤、诋毁 。 被告在与客服沟通过程中使用的言辞确有不当 , 加剧了双方矛盾的升级 , 此做法不可取 。 被告和客服的聊天内容并不直接侵犯法人名誉权 , 在对商品评论过程中也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言论 , 但是被告将聊天内容中的过激言论放置在评论中公之于众 , 存在侵权风险 。 鉴于目前该评论处于屏蔽状态无法显示 , 被告也同意删除全部内容 , 故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主审法官表示 , 目前 , 网购已成为一种主流消费方式 。 淘宝评论机制是淘宝网建立的一种信用机制 , 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行使评论、批评权利的平台 。 在厘清消费者正确表达诉求与侵犯法人名誉权边界的过程中 , 应充分考量特定场景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违法程度 , 以及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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