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花眼!一部电梯“挤”9块广告( 八 )

  基於这些规定 , 宋积虎律师认为业主有权决定小区共有部分是否引入广告 , “在小区中引入广告属於一种经营行为 , 这种行为如果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来经营 , 则决定权在属於小区的全体业主 , 只有全体业主才有这种权利 , 广告公司在植入广告的时候应该提前充分徵求业主的意见 。 ”

  融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颖律师也认为 , 小区内公共区域经营项目的性质和权益归属在法律上早有明确界定 。 “像电梯间 , 还有包括小区建筑物外墙面 , 从法律上来讲应该是属於业主的共有部分 , 在这些部分进行经营 , 确实必须徵求业主同意 。 ”

  虽然有法律依据 , 但在宋积虎律师看来 , 业主对於电梯广告进场之前必须徵求意见的要求 , 在现实中几乎无法操作 , “法律条文没有详细规定入场办法 , 如果没有业委会 , 让广告商逐一徵求意见是不可行的 。 比较现实的做法还是物业或者业委会来审查进场广告的内容和数量 , 并代表业主直接与广告商签订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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