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虚假诉讼”,除了将被训诫、罚款,还可能面临刑责( 二 )

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虚假诉讼”屡发

法官呼吁“诚信诉讼”应成为“基本要求”

梁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邹岩介绍称,近年来,该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一些当事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在行使诉讼权利时,为了达到非法目的,采取虚构诉讼主体、捏造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陈述等方式,在庄严的法庭上掩盖真相、欺瞒法官,导致法庭查明事实出现偏差,从而谋取不法利益。

而这些行为,已经严重背离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挑战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据统计,2017年至今,经依法审查,该院确认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并作出惩处的案件共计21件。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2件、罚款18件、训诫1件。罚款的18件案件中,移送公安侦查1件,罚款金额共计522000元,目前罚款已缴付到位432000元,其余已移送执行。

作为该院民一庭庭长的陆朝华表示,近年来,类似这样的“虚假诉讼”案件高发。他回答采访人员提问时表示,“虚假诉讼”涉及虚构法律关系、构建虚假事实等两类,后者是常见的情况。作为审理法官,他坦言,由于民事案件的特点,民事庭的法官在调查和确认证据、陈述真假方面,受到技术手段、证据固定等方面的条件限制,使其精力耗费太多,更影响了审理工作的效率和判决的公正性。“民事方面的,还涉及到私密性,很多双方都是私下商定,双方面对面交流,查证起来相对较难。”

与此同时,出于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动机”,往往一些涉案人员刻意“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对陈述、证据都去一一核实,这是巨量的工作,让法官也压力巨大。”但作为诉讼的原则和个人道德标准,“诚信”应是基本要求,“我们也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呼吁社会公众及案件涉事人,按照诚信原则,不做虚假陈述,不进行虚假诉讼,不提供虚假证据。”

他直言,参与诉讼,不仅仅是打官司,更是“打人品”。

多手段“吓阻”“虚假诉讼”行为

“套路贷”等还将面临“刑责”

既然相关涉事人有种种“虚假诉讼”的“冲动”,那么,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是,又是具体怎么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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