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工资至少每月足额支付一次( 五 )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司法、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 。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 ,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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