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工资至少每月足额支付一次( 四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 采取多种措施 , 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 , 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 , 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 ,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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