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言人格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判赔200万创历史新高( 二 )

围绕审理环节中“涉案侵权视频是否是被告上传网络”及“关于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赔偿如何确定”这两个争议焦点 , 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

对于被告坚称制作视频只限于内部交流 , 不认可其在网络上宣传传播的行为 。 法院认为此理由“过于牵强” , “被告作为视频制作人 , 有能力证明该视频是如何上传到网上却不举证 ,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从视频内容来看 , 该视频是宣传推广被告销售的产品 , 被告上传视频符合被告的利益” 。

因此 , 法院依据举证责任、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 认定案涉视频系被告上传到网上 。

而对于赔偿数额的最终酌定 , 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 , 将“原告代言的市场价值”“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形象的受损程度”及“侵权范围”这四点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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