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轨后给情人5万元堕胎 妻子起诉要求归还( 六 )

《婚姻法》规定 , 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对“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 , 作出明确的解释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 ,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 取得一致意见 。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

日常生活需要主要是日常生活必须的事项 , 例如:衣食住行、购物、娱乐、医疗等 。 所以 , 夫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处分权 , 本案中 , 刘某在婚姻关系及与李某同居关系中存在过错 , 且要求李某终止妊娠会对李某及其身体造成损害 , 这部分费用支出是刘某无法避免的费用支出 。 简单来说 , 抛开公序良俗 , 假如刘某造成他人人身损害 , 他人同样有权要求刘某赔偿 , 而赔偿的财产来源便是夫妻共同财产 , 所以本案中 , 刘某造成李某终止妊娠的行为 , 可以理解为对李某的一种人身损害 , 李某获得补偿属于合理支出 , 不属于纯获利益 , 所以就不存在无权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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