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轨后给情人5万元堕胎 妻子起诉要求归还( 四 )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 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 本案中 , 被告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 , 仍与被告李某交往并致其怀孕 , 后刘某决定结束与李某的婚外情关系 , 并在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 给付李某5万元用于李某终止妊娠 , 并非无偿给付 , 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 。 刘某所给付李某的5万元 , 发生在刘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 , 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 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 刘某为了结束与李某的关系 , 在李某终止妊娠后 , 通过协商给予其一定的补偿 , 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 , 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 另外 , 在诉讼过程中 , 法官对于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 , 与其他异性不正当交往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

该案宣判后 , 原、被告均未上诉 , 该判决已经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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