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子出走十年 归来却和儿女争夺丈夫死亡赔偿金( 四 )
在先后两次庭审中,赵林珍母亲均未到庭,赵林珍表示,母亲离家出走10多年,而且在外与人同居生活,与父亲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她认为母亲没有权利分割父亲的死亡赔偿金,若法院认定母亲有权分割,请求法院在判决分割时,考虑到年迈的爷爷、智障的弟弟,少分点给母亲。在庭审中,作为证人的舅舅告诉法官,姐姐现在的生活条件很差,她老了以后还是要靠赵林珍来赡养,所以他也建议不分钱给姐姐。由于爷爷年迈,赵林珍今后且目前已实际代替父亲照顾智障的弟弟,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最终依法判决58万余元死亡赔偿金中,赵林珍与其爷爷分别获17万元,余下的24万余元归智障的弟弟所有,赵林珍母亲一分钱拿不到。
拿着这份判决,赵林珍说,她赢了,但却输了母亲,输了亲情。她说,尽管法院判母亲一分钱不分,但是她自己心里有本账:无论最终结果怎么样,母亲是否愿意回来,属于她与弟弟的两份,她会留一笔用于将来母亲养老。
法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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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于理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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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都不应该分到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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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在审理这起特殊的财产分割案时最终认为,赵林珍父亲的58万余元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均非遗产,而是赵林珍父亲近亲属共有财产,对于该款分配,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生前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分割死亡赔偿金时,还应当遵循优先照顾被扶养人利益的原则。
在本案中,母亲与赵林珍本人、爷爷、弟弟均应享有该款的分割权利,但赵林珍母亲自2009年便离家出走至今,不论当初离家出走原因如何,客观实际是在此期间,赵林珍母亲对家庭无任何贡献,还两次提出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更有甚者在其与赵林珍父亲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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