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一市民非法捕捞螺蛳被捕 并受行政处罚

小编提示您:本篇文章标题是《昆山一市民非法捕捞螺蛳被捕 并受行政处罚》。//本文由热心网友[小徐说报] 投稿。


昆山一市民非法捕捞螺蛳被捕 并受行政处罚

本文标题:昆山一市民非法捕捞螺蛳被捕 并受行政处罚

2018年5月,昆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艇对娄江水域进行执法检查,于12时30分查获当事人葛某及其搭档陈某驾驶1条15吨12匹双机头机动水泥吸螺蛳船,携带吸螺机1套(12匹柴油机1台、吸泵1台、滚筒1台)在娄江河铁道附近水域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吸螺蛳捕捞。经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捕获螺蛳920公斤。

当事人葛某和陈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员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并没收吸螺机1套(12匹柴油机1台、吸泵1台、滚筒1台)”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随着河蟹养殖饲料需求和市场食用螺蛳价格的上升,在本市范围内非法捕捞螺蛳的违法行为屡有发生。鉴于此案当事人违法捕捞发生在内陆水域,捕获螺蛳数量超过500公斤,经专家鉴定,机吸螺蛳是一种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渔法,因此按照《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本案系团伙作案,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案处罚裁量得当,体现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昆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打击渔业违法行为高度重视,提醒广大市民,切勿触碰违法捕捞雷区,否则悔之晚矣!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