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买卖猫头鹰,追究刑责还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7.5万元
(原题为《买卖猫头鹰 , 追究刑责还要赔偿国家资源损失 浙江杭州:办理全省首例野生动物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5月13日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两级检察机关督促、引导、支持林业部门与赵某等7人 , 就赵某等7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一案书面达成协议 , 当日 , 7.5万元赔偿款汇入萧山区财政专用账户 。 据悉 , 这也是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野生动物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 。
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 , 2017年11月至12月间 , 赵某多次收购猫头鹰(又名领角鸮) , 经缪某等人介绍后 , 在萧山多地将其中5只分别卖给田某、吴某等人 , 涉案猫头鹰或被非法杀害或因养护不力而死亡 , 造成国家自然资源损失 。 赵某等人虽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 但造成损失的共同侵权人尚未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对此 , 杭州市和萧山区两级检察院检察官通过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咨询专业人员等方式 , 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 研究探讨损失价值、如何担责等问题 。 经分析研判 , 认为应当要求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 , 立足案件实际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 。 今年4月19日 , 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 , 建议其与侵权行为人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 。
检察建议发出后 , 两级检察院多次与市区林业部门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议 , 支持、引导对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 同时配合林业部门向当事人做好法律宣传、法律解释工作 。 磋商开展之前 , 检察官又会同林业部门制定了详细的磋商方案 。 之后 , 林业部门就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赔偿金额等情况向赵某等人送达磋商告知书、磋商意见书 , 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 并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错误 。
5月13日 , 两级检察院现场支持林业部门与赵某等人开展磋商 , 围绕事实、证据、法律等方面释法说理 , 当事人当即签署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书 , 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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