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消董事长涂国身涉泄密 内幕交易人听风亏损220万(14)

第三 , 不能以事先告知书认定事实以外的情况 , 即屈振兴在本次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以外的时间段存在若干次集中交易行为来佐证屈振兴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 并且屈振兴在上述几个时间段内也并未进行过集中交易 。

第四 , 事先告知书截取部分“事实”以迎合“高度吻合”的标准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 收集有关证据”的规定 。

综上 , 屈振兴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 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

经复核 , 我会认为:

第一 , 屈振兴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及证据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 。 一是屈振兴在本次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涂某身频繁联络 , 且“汪某”证券账户的开立时间、转账汇款及买入“中安消”的时间和屈振兴与涂某身联络时间基本一致 。 二是屈振兴在听证阶段与调查阶段对其转移账户的解释不一致 。 三是“汪某”证券账户开立后 , 在交易系统还在调试阶段时就买入“中安消” , 凸显了其急于买入的心理 。 四是在本次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 , “汪某”证券账户除极少量新股申购记录外 , 并无其他股票交易记录 , 也没有其他证券资产转入该账户 , 买入品种单一 。 五是屈振兴本人账户于2016年4月25日卖出“中安消”均价为23.18元 , 而使用“汪某”证券账户于5月4日买入“中安消”均价为23.93元 , 凸显其坚决买入的态度 。 六是屈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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