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畅( 四 )

——进一步增强投诉针对性 。 一是明确投诉人的范围是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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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二是将投诉期限明确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出具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或者鉴定活动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三是保障对投诉人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举报权 。

——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 一是明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 , 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 , 应当依法直接处理;二是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 , 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三是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 , 依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涉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民事纠纷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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