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三级河长因失职失责被问责( 六 )

副区长谭某某未上报巡河情况

经核 , 谭某某作为番禺区副区长、大山西涌区级河长 , 履职期间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执行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未完全到位 。 根据《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河长巡河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番禺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提醒函》《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长巡河的通知》等文件 , 对区级河长巡河标准及“四个查清”作出明确规定 , 谭某某对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了解不全面 , 2018年1月1日至9月7日期间 , 虽满足河长制工作规定的巡河要求 , 但未按河长制工作要求上报问题和“四个查清”完成情况 。 二是履行责任区治水主体责任不力 。 根据广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广州市总河长令第1号》 , 市委办公厅《关于强化河长责任打赢黑臭水体剿灭战的意见》相关规定 , 区级河长是所辖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 , 对责任区治水负主体责任 , 因此 , 谭某某对大山西涌水环境治理过程中发生逾期落实市河长办交办的治水整改事项、个别村居河长因履职不到位被点名批评等问题 , 应负相应领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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