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溧水区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公布( 六 )

(2)对于永阳街道(不含原东庐)被拆迁家庭,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出生或落户的户籍儿童少年,可以在原学区学校或安置点学区学校自主选择一所学校就读,但必须提供有关拆迁协议(原件)、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

(3)学生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永阳街道(不含原东庐)和开发区四个社区(机场路社区、前进社区、荷花社区和沙河社区)区域范围内有房产并实际居住,但不具备以上区域内的户籍,此类对象在城区初中招收学区生后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根据房产所在学区照顾性安排在相应初中入学;若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教育局统筹安排。此项照顾性政策只适用于2019年初一新生入学,中途转学需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5. 照顾对象

在初中入学招生过程中,对以下对象给予优先照顾: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驻溧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创业南京 " 英才计划人才子女;纳入服务保障的溧水区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因公致残六级及以上或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伍军人、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及对溧水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子女。(以上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6. 有效信息截止时间

户籍迁移并落入的时间和房产证领取的时间等信息一律截止于2019年6月30日。在2019年7月1日— 8月31日期间发生户籍迁移、房产证变更的新生,原则上按原户籍和房产信息处理。

三、工作要求

1. 落实法定责任,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初中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校要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严禁社会培训机构以 " 国学班 "" 读经班 "" 私塾 " 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坚持公平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南京市溧水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做好来溧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各校严格做到 " 零拒绝 "。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学校必须按要求予以接受。转入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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