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这位生母送养儿子4年后反悔 将养母告上法庭( 二 )

双方达成一致,孩子送归亲生父母处生活

张女士被告上法院,这让她和家人很难接受。她说,当年俞女士曾写下字条,表示与孩子断绝关系,如今却出尔反尔。孩子的亲生父母还曾意图将孩子强行抢走,当时孩子并不认识亲生父母,受到了很大惊吓。另外,张女士说,她们一家人辛苦地将孩子带大,付出的财力、精力及情感无法估量,并非简单的经济补偿可以解决。

从2018年8月至12月,这个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经历两次庭审,双方仍然坚持己见、僵持不下。合议庭对此多次讨论,审判长、主审法官及人民陪审员均认为,这起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该案中,张女士在抱养这个孩子时,年龄不符合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的规定,未办理收养登记,因此在收养关系无效这一点上争议并不大。但难点在于,张女士在抚养孩子的4年多时间中,将孩子视如已出,已经与孩子建立起深厚的感情,且孩子自懂事起就未见过亲生父母。如果直接判决,要求张女士归还孩子,势必会给孩子、给张女士一家造成打击。

为切实化解矛盾,保护未成年人,法院决定尽量通过调解,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合议庭成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对张女士与孩子的感情表示理解,但引导他们要理性地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对于俞女士,则说服他们体谅张女士及其家庭对孩子的感情,希望他能多补偿给张女士一家抚养费用。最终法院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将孩子交由亲生父母抚养,后者返还营养费3万元,并补偿张女士4年来的抚养费用12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后,从爆发冲突的“矛盾点”中找到双方对孩子均有深刻感情的“共同点”,将双方由“各述自家理”的对立状态引导到了“同求最优解”的合作状态。在促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人民陪审员又通过电话与孩子的生母、养母联络,进一步做思想工作。事后,法官回访时得知,孩子在亲生父母家里生活得很好。(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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